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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买方承担税费,卖方举报买方做低房价过户,税局认定卖方是法定纳税人
作者:    访问次数:124    时间:2022/11/07
【关键词】
房产交易阴阳合同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杨某与万某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杨某向万某转让涉案房产,转让款为150万元,房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万某承担。后中介公司以50万元的交易合同代为办理涉案房产办税业务。

2018年12月,杨某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涉案物业未按照真实交易价格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杨某,要求其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杨某不服税务通知,经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复议决定和税务通知书。两级法院均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

1.杨某作为涉案房产买卖交易中的卖方,是法定纳税人,具有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义务。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仅是通知杨某前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未直接确定扣缴义务人,亦未确定具体税种和缴税金额。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涉案尚有100万元的交易款未缴纳相关税费,万某是该笔税款实际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未追缴到位。
3.涉案房产中介公司违法协助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住建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某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的监督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同时依职权监督,分别向市税务局和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税务、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涉案逃税行为,对涉案中介公司违法办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房地产交易中以“阴阳合同”避税现象开展专项清查,强化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住建部门均多举措落实检察建议内容,追缴涉案逃税款4万元,排查本地近3年房产交易台账1千余宗,核查人员2千余人,通过稽查追缴税款18万余元,处罚涉案中介公司,排查全市中介机构130余家,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系统数据交换对接平台建设和存量房价格评估机制,实现房地产交易的“三价合一”,最大限度降低房屋交易税务风险,启动市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等。

【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职能,在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逃税款,督促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中介过程中,既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又紧抓房产中介违法操作“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类型化问题,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