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支付义务。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按合同法规定,租金支付的期限有三个层次:
第一,依租赁双方约定的期限确定;
第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关于补缺的规定确定;
第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以年为时间单位确定租金的交付期限。
(2)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依约定使用或依性质合理使用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奉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依约定使用房屋,仍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承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肖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交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4)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5)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的房屋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此外,租赁期间,因房地产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地产止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6)租赁期间费用承担义务。
承租人使用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双方共同承担的登记备案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其主体通常是明确的,即权利义务的承受方是确定的。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某些法定义务的承担,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承担主体,而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义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见,法律确定的义务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没有像其他法条明确了出租人或承租人。因此,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但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具体的义务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