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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    访问次数:128    时间:2022/01/09
    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立以及其实现。房屋租赁合同中主要由双方来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但同时也会随之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
    (1)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2)收取保证金的权利。
    可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巾约定。
    (3)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
    有监督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依法收回出租房屋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核对承粗人真实身份的权利。
    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c
    2.出租人的义务
    (1)房屋交付和保持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障承租人安全和维修的义务。
    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对房屋装修设备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应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3)提前通知的义务
    提前收同房屋或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如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义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5)承担纳税和房屋租赁管理费用等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承担就房屋纳税的义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此外,各地的相关条例或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出租人(房地产所有人)缴纳。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出租人应缴纳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场地使用费等,租赁双方应缴纳租赁评估费、鉴证手续费。除了上述纳税义务,出租人还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一定比例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包括备案登记费用)以及出租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时必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的地价款。
    (6)核对承租人身份的义务。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依约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并使租赁房屋保持合同约定使用的状态。
    (2)对租赁房屋正常占有和使用,要求出租人排除权利瑕疵的权利。通过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法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出租人负有维持房屋权利不受第三入侵犯的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承租人仍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
    (4)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各地方法规中也都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该项权利的保护极不具可操作性,一般就算法院在判定承租人依法享有承租权后,很难得到执行,并且出租人仍可以将房屋以抬高价格等方式转售他人,从而使承租人仍尤法实现继续使用或占有房屋的目的。
    (5)优先承租权。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都予以承认和保护。即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有些地方法规中对此也作出了明文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国家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优先承租权的保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