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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原初状态的设计(二)
作者:    访问次数:73    时间:2021/12/12
    但是,人们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人们有对一种互惠的台作的共同愿望虽然是引出人类合作之必要和可能性的一个前提,却还不是充足的条件。人类合作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还存在一些丰客观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是: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那种能凌驾和压倒所有人的超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都有某种脆弱性——每个人的计划都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阻止而归于无效或失败。
    第二,许多领域中部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成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也就是说,人们的需求和可能的提供之间存在差距,但又不是极度匮乏。
    至于涉及正义环境的主体方面的条件,罗尔斯认为,主体各方有大致相近的利益的需求,从而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中间成为可能;另以方面他们又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歧异的计划(或者说“好”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与社会资源方而的冲突要求。在此,罗尔斯特别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各方珍视自己的“好“的观念,认为这一观念是值得追求的,它所提出的要求是应当满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如财富、权力、威望,而只说他们在此时对他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是否是利己主义者要依他们的“好”的观念(或生活计划)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其内容是个人财富、权力和威单,那他们确实是利已主义者,然而他们的“好”的观念也可能是共同幸福或助人为乐,而这些具体内容在此都没有被规定。我们只知道这些人各自抱有自己的“好”的观念,各自都有自己合理的生活计划(长期计划),但并不知道这些观念或计划的内容。总之,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满足别人的“好”的观念(如此就不会有正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已丰义者——如此也达不成普遍同意的止义原则。“相可冷淡”可以说是正义环境的一种基本的动机假设。
    另外,罗尔斯还假设了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力和注意力总是受到限制,判断易被渴望、偏见和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仅造成了人们“好”的观念的歧异,而且引起了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方面的不
一致。最后,罗尔斯还假定各方都知道他们是处在这样一种正义环境中,并把它看做是理所当然的,假定各方都表示出对下一代的关心。至此,背景的假设就基本完成。
    为简化起见,罗尔斯特别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和丰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条件,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各方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在上述条件中,罗尔斯大致遵循了休谟、哈特和卢克斯的观点。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提出的人性观五要素是:(1)人的脆弱性,(2)大致的平等(指体力和智力),(3)有限的利他主义,(4)有限的资源,(5)有限的理解。卢克斯在《政治学原理》中对人性的五点概括稍有不同:(1)某种相互
作用,(2)某种共享价值,(3)不完全的无私,(4)易出错的判断,(5)不完全的信息。至于休谟,我们可以注意他的这样一段话:“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2.无知之幕。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计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使原初状态的条件和程序显得公平,从而使所达到的结果(正义原则)也是公平的。因为事实上各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天赋、出身、地位、利益、志趣、愿望都各不相同。在此,罗尔斯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未经证明的):在选择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其天赋或社会背景的缘故而得利或收益,要使所选择的原则成为公平合理的、普遍同意的,就不能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不能允许它们受到特殊的爱好、兴趣及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而且,在这方而我们不能指望订约各方作为公正的仲裁人出现,因而我们只能通过限制人们对自己特殊情况和利益的知识来达到这一点,从而使将选择的原则摆脱个人好恶的影响,避免无休止的纷争。同时,这也意味着排除各种各样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把各方置于一一种公平的条件之下,地位平等,被作为道德人同等地对待。换言之,世界上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来纠正。“上这些,可以说都是提出无知之幕的理由。
    那么,无知之幕的范围有多大呢?或者说各方不知道哪些事实或情况呢?
    (1)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如何,他的体力和智力怎样,即他对个人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一无所知。
    (2)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好”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是否喜欢冒险,气质是乐观还是悲观,即对个人价值观念和气质性格的无知。
    (3)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以及他们属于什么世代,即对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和所属的世代的无知。
    那么,他们知道一些什么呢?
    (1)他们所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上文所说的,他们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是一种正义的环境,即在此人们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他们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客观上存在中等程度的匿乏,主观上各方都关注自己的“好”的观念面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
    (2)他们知道所有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在一般的信息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他们知道所有可以用于选择正义原则的一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