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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作者:    访问次数:114    时间:2021/11/22
    自然法的箴规(第四条,结尾)
    自然法箴规的条理同我们自然倾向的条理相一致。这是因为在人的身上总存在着一种与一切实体共有的趋吉向善的自然而自发的倾向;只要每一个实体按照它的本性力求自存,情况就是如此。与这种倾向相一致,自然法包含着一切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也包含着一切反对其毁灭的东西。第二,在人的身上有一种根据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天性而进一步追求某些比较特殊的目的的倾向。由于这种倾向,就有“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所有那些本能,如性关系、抚养后代等等,与自然法有关。第三,在人的身上有某一种和他的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人所特有的。所以人天然希望知道有关上帝的事实并希望过社会的生活。在这方面,受自然法影响的是与这种倾向有关的一切行动,即:一个人应当避免愚昧,他不应得罪他必须与其交往的人们,以及所有性质相类似的行动。
    自然法的普遍性(第四条,结尾)
    正如刚才我们已经说过的,人所天然爱好的一切行动都与自然法有关;而在这类行动中,力求按理性行事乃是人所特有的。然而,像《物理学>(第一篇,第一章)已经证明的那样,理性是从一般原理出发以达到琐细的事项的。不过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进行这一过程的方法各有不同。思辨理性是用于非如此不可的必然的事实方面的;因此在其各个结论中和一般原理本身中都可以同样肯定地发现真理。但实践理性则用于人类行动所涉及的偶然发生的问题上;因此,虽然在其一般原理中存在着某种必然性,但你离开一般性愈远,则结论便愈加容易发生例外。
    显然可见,就理性的一般原理而论,不论那是思辨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存在着一个真理或正义的标准,并且这是同样为人人所熟悉的。至于说到思辨理性的个别结论,也存在着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真理标准;但在这方面,真理的标准就不是同样为人人所熟悉的了。例如,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等于两直角,这是普遍的真理;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知道的。然而,当我们得出实践理性的个别结论时,对于每一个人并没有同一的真理或正义的标准,并且这些结论也不是人人所同样熟悉的。的确,所有的人都了解,按照理性办事是正当的和正确的。从这个原理我们可以推断出一个直接的结论,即有债必还。这个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在某种个别的情况下,还债也可能是有害的,因而是不合理的;例如,如果偿还的款项被用来对祖国作战,就产生这种情况。我们愈是继续考察个别的事例,这类例外的可能性就愈大;比方说,债务同某种担保品一起偿还或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偿还的问题,可以作为一个例子。所采用的条件越是专门化,使偿还债务成为正当办法与否的例外情况就越有可能发生。
    所以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就一般的第一原理来说,自然法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正如一个正当行为的标准是同样为大家所熟知那样。至于说到作为这类一般原理的结论的较为个别的事例,则自然法只有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才仍然是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无论作为一种标准或就其为人所熟知的范围而言,都是如此。因此在个别情况下,自然法可以容许例外:无论关于正义(由于某些阻碍,正如在自然中物体的产生和变革受某种阻碍所造成的偶然事件支配一样)或关于它的可知性。这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在某些人身上,理性为情欲或某种天生的恶习所败坏;像凯撒在《高卢战记》(第六篇,第二十三章)中讲到日耳曼人时所说的:有一个时期他们并不认为盗窃是不对的:虽然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自然法。  自然法的不变性(第五条)
    有两种方法可以知道自然法发生改变。一方面,自然法已经有了某些附加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理由认为它不应当改变。事实上,神法和人法确给自然法增加了很多有利于人类活动的内容。
    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法删除了某些内容,它的发生改变是可以理解的。比方说,假如以前作为自然法的一部分的条例不再属于自然法时,便有这种情况。在这方面,就第一原理而论,乃是完全不可改变的。至于说到我们提起过的作为第一原理的直接结论而随之俱来的次要箴规,自然法也是并不改变的;这就是说,自然法规定为正确的东西仍然是大多数事例的通则。不过,我们可以说,它在某一个别事例中或数目有限的实例中有所改变;这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使人们不可能相对遵守自然法的缘故,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
    (同上,第三节)
    我们有两层理由可以说事物是与自然法有关的。第一,如果存在着对于事物的自然倾向;例如,认为伤害邻人是不对的。第二,如果自然并不诱导我们去做相反的行动。所以我们可以说,人有赤身露体的天然权利,因为,既然自然没有供给他衣着,他就不得不为自己裁制衣服。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人得共同占有一切物品并享有同等的自由权”这句话,可以讵是属于自然法的。这是因为,无论私有权或地役权都不是自然所规定的;它们是人类的理性为了人类的生活而采用的办法。在这些情况下,自然法不是有所改变,而是有所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