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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择出
作者:    访问次数:76    时间:2021/12/03
    1.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
    若是按照理论的普遍性要求,在原初状态欲选择正义原则的各方面前,是应当呈现所有可能的正义观的,这方面是不应加以任何限制的。因为从观念上说,只有查看了所有可能的正义观之后做出的最后选择才具有最大的普遍件和合理性,才真正可以称之为是最可取的选择。但这样做显然有几个困难:一是这将使问题变得无限地复杂,因为实际上有无数的、难以竭尽的可能性,原则上可供选择的对象是不可穷尽的;其次是对于那些对历史和现实没有透露过一点信息的未来正义观,我们无法描述其特征以便它们向原初状态各方呈现,我们说不出我们尚不知晓的正义观念的内容。
    所以,罗尔斯对选择对象的提出实际上不能不依赖历史和传统,而且主要是西方的历史和传统。他只能提出一个有限的简要表格,把他继承和发展了契约论传统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与历史上另一些主要的传统正义观(如功利主义、至善论)进行比较,并认为两个正义原则优于这些为人熟知的观念。当然他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有限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如人意的比较方式,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方法。他期望以后人们能最终确定一种唯一最好的止义观的充分和必要条件,然后展示一种满足这些条件的观念。而在目前,他还仅限于挑选社会基本结构的某些可欲特征,使之具有自然的最大值的性质——如他的第一正义原则保证了各方面的最大平等自由,第二正义原则保证了最大的最低受惠值,从而看来是最理想的答案。
    罗尔斯提供的选择对象的最初表格简要地说是这样的:
    (l)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2)功利原则,包括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
    (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土多德为代表提出来的原则;
    (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的利己主义和有特殊人称的利己主义(专制型和逃票型的);
    (5)直觉主义观念,包括平衡少数自明原则的直觉主义观念、平衡功利总额与平等权利或平衡平均功利与补偿原则的直觉主义;
    (6)混合观念,主要是指平均功利原则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混合,即在承认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以平均功利原则(或修正过的平均功利原则)来代替差别原则。
    上面列举的六种选择对象实际上只有前面四种是明确的、独立的、最具实质意义的。它们确实都在历史上很有影响,但是否它们就囊括了历史上的所有正义观呢?
    罗尔斯认为,那些有条件的正义观,即那些随着时代和社会条件为转移的特殊正义观是要被排除在表格之外的,首先是因为各方是要选择那些在任何环境里都绝对有效的普遍原则,而不是某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性的和时代性的特定正义观,故而这些特定正义观要被排除在外。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选择对象表格的提出实际上就意味着第一次筛选,因为,不仅它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性和有条件的正义观排除在外,而且它还是以西方文化为本位的,以作者自己的主观视野为转移的。
    2.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
    然而,对上面提出的选择对象的最初表格还要有进一步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正义原则本身,或者更广义地说,来自正当观念本身(可以把正义看碱是正当的一个范畴,即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止当)。但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这些限制是来自对正当或正义概念的分析,是来自其定义,而是意味着来自其作用和功能。我们知道,正义原则的作用在于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利益负担的划分,这种作用就提出了下述五个方面的限制要求:
    (1)首先,正义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个人或事物。因为这些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原则是绝对的,是在正义的环境里始终有效的,必须始终作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公开蓝图,任何时代的个人都一定能知道它们。这样,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就不应要求有一种对偶然的特殊情况的知识,就不能参照特定的个人或集体。而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在无知之幕的后面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辩认自身的,他们必须选择一种一般的原则。
    (2)正义原则在应用中也必须是普遍有效的,即它们适用于一切场合、一切个人,它们因道德人格而必然对每个人有效。这样我们就假定每个人都能理解这些原则,并在思考中运用它们。而假如一个原则,一旦所有人实行就是自相矛盾、自行取消的,它就要被排除。
    一般性的条件限制和普遍性的条件限制的区别是:前者是指原则本身是高度概括的,不涉及具体的事和特定的人物;后者是指原则能普遍地应用于一切场合。
    (3)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这自然足契约论的一种要求,他们要选择原则,要订立契约,原则或契约的结果对他们自然就是公开的。公开性条件的目的足使各方把各种正义观作为被公开承认和允分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法典来评价它们。
    (4)正义原则必须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要求的先后次序,这种次序一般应是相互衔接的,汇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有序性的条件直接来自正义原则的作用:它要调整、安排各种冲突要求,恰当地划分权利、义务、利益和负担。
    (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条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们应当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它们说的话是最后的、决定性的,在它们背后没有更高的标准可以诉诸,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原则,法律、风俗和合理审慎的考虑都要由它们来做出最后决定。
    总之,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原则;它们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