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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法
作者:    访问次数:142    时间:2021/11/22
    它的起源于神的智慧(第一条,结尾)
    在每一个艺术家的心中,已经存在着他将凭共艺术加以创造的那伴东西的概念,同样地,在每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也一定已经存在着规定那些臣民应该对他的统治采取何种行动的理想。对于那些尚待由任何艺术加以创造的事物的理想,一般称为应该如此创造的事物的范本或实际艺术;同样地,就治理那些受其支配的人们的行动的统治者来说,他的心中的理想具有法律的性质一一如果我们上文已经提到的条件也具备的话。上帝仗其智慧成为万物的创造者,他对万物的关系正如艺术家对他的艺术产品的关系一样;这一点我们在第一篇中已经指出过。并且,像我们也已经指出过的那样,他支配着每一个别创造物的一切行动和动作。所以,就万物都由神的智慧所创造这一点来说,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就具有一个范本、艺术或理念的性质;同样地,被认为是推动万物以达到它们的适当目标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就具有法律的性质。因此,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
    一切法律毕竟是从永恒法产生的(同上,第三条,结尾)
    在每一个实行统治的实例中,我们都看到施政规划由政府的首脑交给他手下的地方长官;正如一个城市的设施计划由国王拟订而用法令的形式交给他手下的大臣那样:又如在艺术的建筑方面,施工计划由建筑师交给助理人员。因此,既然永恒法是最高统治者的施政计划,那些以部属身分进行管理的人的一切施政计划,就必须从水恒法产生。所以,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总是从永恒法产生的。由于这个缘故,奥古斯丁说(《论自由意志》,第一篇):“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在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的或合理的。”
    (同上,第二节)
    只要人法按照真正的理性办理,它便具有法的性质;在这方面,显然可以看出它是从永恒法产生的。只要它违背理性,它就被称为非正义的法律,并且不是具有法的性质而是具有暴力的性质。然而,即使是一种非正义的法律,只要它通过它同立法者的权威的关系而保持着法的外貌,在这方面就是从永恒法产生的。“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马人书》,第十三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