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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追思
作者:    访问次数:160    时间:2021/08/08
    前面第51小节,讲到了农夫和马夫的德性。通常来说,农夫和马夫是学不了圣人的,一来“觉悟程度”总是不高,品性爱财,二来资源也是有限的,有人占光占尽了,有人只有喝个西北风。所以,农夫和马夫都更为可能搬出算盘,凡事和人斤斤计较。主要是出于这个原因,前面第20小节提到的法家一类的法学理论,特别强调了国家法律的赏罚意义。
    法家那一套,容易给人这样一个印象:拿人当动物对待,听话了递个食物,“调皮”了抽打一顿,对人全然没有一个人道主义的菩萨心肠。这样看法家,似乎有点冤枉的地方。其实,中国古时法家分子的最终目的,一方面是前面第20小节提到的“以刑去刑”,另一方面则是希望江山社稷踏实稳当、国富兵强,从而人人都是福星高照。《商君书》说:“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商君书·说民》)。这是讲,凿实的刑罚才能产生实力,有了实力才能强盛,强盛之后就是威风凛凛,再下去就是恩德浩荡。《韩非子》也说,“……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韩非:《韩非子·奸劫弑臣》)。这又是讲,小民知道犯事后必遭诛杀,个个都会把奸贼抖落出来,由此没人再敢以身试法了。到了这一步,国治兵强,土地宽广,君主也是显得日日有头有脸。
    《吕氏春秋》说过一个隐喻:“群狗相与居,皆静无争,投以炙鸡,则相与争矣,或折其骨,或绝其筋,争术存也。”(《吕氏春秋·为欲》)隐喻的意思是讲,一群狗呆在那里,没人招惹它们,它们都会平静自如,“修身养性”。但是,扔去一块烧鸡,群狗就会蹦跳起来直至你争我夺,将鸡撕个惨不忍睹。对这个隐喻《晏子春秋》也类似地描述了一番:“……蓄狗也,多者十有余,寡者五六,然不相害伤。今柬鸡豚妄投之,其折骨决皮,可立得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景公藉重而狱多欲托晏子晏子谏》)
    从这个隐喻看去,法家的心思又是在于解决如何叫狗不会再去为鸡撕打,如何将鸡扔过去时,狗只会自觉呆在那里,依然不被烧鸡之类的诱惑搅乱意志。换句话说,有时自然资源的有限,是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就算个个勤奋、人人辛劳,也不一定可以生产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衣食财富。所以,想法要使社会除了君王之外,都要在条件艰苦之时,依然精神抖擞、整齐划一。如此说,“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商君书·画策》)。这里的“法”,指的就是严刑峻法一类的东西。当然,法家分子好像没有直接拿狗争鸡比作人的互不相让。可是,他们的意思尽到了。
    虽说法家分子企图多多,但是,在此我们倒是最为关心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家希望得到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世界”。说到这个,我们权且用俩字儿概括一下:极权。
    有洋人说:法家法律观的形成,不是基于“人权”的考虑,而是这样一种认识:为了有效地控制在其管辖之下日益增多的民众,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在思想方面和使用手段方面,法家是一群真正的极权主义者,对于民众,总是考虑如何从整体上加以控制。(布迪、莫里斯,1995年:页13)
   另有中国学者说,“古代法家是赤裸裸的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和执行者”(张晋藩、曾宪义;1981年:页218),“当时的法家……要想在封建等级制上实行中央集权,其结果也必然只能集权于君
主,而以专制为归宿”(张国华,1981年:页237)。这些说法,绝对没有委曲法家分子D相反,法家分子也许会毫不羞涩地宣称:我们正是这么回事。说到“极权”,谁人都会知道那是啥个意思。可是在法学中去说“极权”,和政治学就有些分别了。在政治学中,极权有时可说“无法+专制”那码事,在法学中倒是“可以专制”却是不能“无法”。在前面第2小节,提到过国家法律和官府的关系,我们把这叫做中国法学的一个隐喻。其实,在中国法学中,将国家法律和官府揪在一起,便隐含了一个深层意思:国家法律是通过官府中介来“通天”的,通向了最高统治者“天子”。用今天法律学子特别熟悉的话来说,法律最终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这等概念极为关键。我用个粗浅例子,来说明其中的紧要。
    假设现在有10个人准备一起过日子。这10个人各有所好,意见不一,有人喜欢酱油有人喜欢醋,而且时常因为嗜好不同发生矛盾。要解决问题,有三个方法。其一是一人说了算,其二是多人说了算,其三是“顺其自然”。前面已经看出,“顺其自然”不太现实,我们暂且把它放在一边不予理睬。第一个方法有时被人叫做“专制”,有时叫做¨独裁”。在这种方法中,可以有法律,也可以没有法律。当有法律的时候,法律是个哈内容就由一人定个乾坤了。这个“专制领导者”可以自己拿张纸来,依照自己的意志或兴趣,将法律条文一一写下,叫另外9个人凡事照此办理。第二个方法通常有个好听的名字——“民主”。在这个方法中,法律是个最为常见的治理手段。10个人首先坐在一起,讨论彼此的需要,该妥协的妥协,该少数服从多数的便少数服从多数,最后大家投票通过一个文字规矩,法律于是产生了。这时的法律可说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