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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的疏密·法律的原则性(二)
作者:    访问次数:136    时间:2021/08/04
    现在看个案子。这个案子对赞同杜预想法的人来说,也许是件刺激兴奋的事情。
    人清嘉庆年间,有个满族学子叫奇成额。这个奇成额在老师的谆谆教诲之下,成了人材。可是也许因为那书读得太用功,奇成额竟然将老师看作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日日担心老师饿着病着,老师最后去世了,也觉得自己活着没有意思。老师去世那天,奇成额决定自我了结,跟着老师共赴阴间。说来共赴阴间也就算了,岂料,奇成额居然记着另一茬儿:预先通知官府,免得官腑费尽心机穷追死困。这真是“心地善良”善到家了。官府收到通知后,立即奔到奇家将他“解救”出来。
    但是,官府事后总是觉得哪里不对,左想右想,觉得奇成额是在扰乱官人做事。官府暗自琢磨:“你私下寻短,何必搅得我们心神不定、费尽周折!”几日过后,决定处罚那个书呆子。可是,官府将大清律倒的本本翻得纸皱页烂,也没发现一个适台该案的条文字句。到丁末丁,只好上报刑部(最高司法机关),请求指示。而刑部到底是“技高一筹”,发现一条规定似乎蛮合适。这条规定说:犯了不应当做的事情,轻者鞭抽四十下,重者杖打八十下。最后正是使用这条,官府把奇成额惩罚了一通,解了心头之“烦”(见祝庆祺、鲍书芸:《刑案忙览卷五十四-刑律》。嘉庆二十四年“现审”案))。
    在今人的法律来说,恐怕是不会发现这样一一条规定的。啥是“不应当做”?说起“不应当做”,肯定可以列出成千上万的事例,大到杀人越货,小到无礼骂人,甚至微到斜眼瞪人,这些无一不能说是“不应当做的事情”。这般制定法律,真是堪称“一绝”。可是,说赞同杜艇想法的人自然会对上面事件兴奋不已,是因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简单概括”的法律条文,人清官府肯定会拿奇成额一点没辙儿,想“灵活”一下,也是步履维艰。其实,正是由于人清例律的条款多如牛毛、浩如烟海,不仅官府查起累得腰痛,而且奇成额也无法看到,以明晓自己该做啥事,不该做啥。相反,如果条文比较简略,大多像这条那样“高度概括”,事情也许就会方便许多。。当然,那条规定I可能实在“大概括”了,稍微具体一点,我想,也许正是杜预和支持杜预想法的人举双手赞成的一件事情。
    这样解释杜颤想法是否合适,读者自己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