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房产律师网 > 律师文集
防微杜渐的法律功能
作者:    访问次数:130    时间:2021/07/24
   上一小节,提到了有关“囚徒困境”的寓言。在这个寓言中,囚徒是在被抓后,面对审问者丽遇到r两难选择。中国法学的一部分理论,恰恰是以类似的问题来思考如何时付实际生活中的囚徒。但是,囚徒犯事儿后,审问者要对付,犯事儿前,是不是也有个对付的问题?
    其实,利用囚徒的困境来巧用严刑峻法,不仅是要事后审问和惩罚,而且是要事先提醒和告诫。人性恶的思路,自然蕴涵着人人都是潜在的囚徒的结论。于是,法律就有,而且应该具有防微杜渐的功能。这叫“禁奸于未萌”(韩非:《韩非于·心度》)。囚徒被审问和惩罚了,将这公布于众,潜在的囚徒有时便会缩手缩脚,甚至“悬崖勒马”、不敢造次。但是,“防微杜渐”还有另一一方面的意思,这就是《老子》所说的:“其安易持也,其未兆易谋也”(《老予》章六十四)。讲得通俗些,就是“事情在安定的时候容易维持,在还没有显露征兆的时候,容易设法对付”。
    严刑峻法的作用,是“惩诫”,也有“预防”。
    人们时常以为,犹如医生看病下药一样,法律正是治疗社会的疾病。古籍《潜夫论》讲,大凡为人治病,定要先知脉象的虚实,找出邪气郁结的所在,然后再开药方,这才能使疾病痊愈而寿命延长。而治理国家,定要先知百姓祸乱的起因,然后想方设法去防治,这才能使奸邪难以当道,叫国家长治久安(见王符:《潜夫论·述被》)。现在,我们举个医生的传说,来看法律的“防微杜渐”。
    春秋战围那会儿,有个名医叫扁鹊。这个扁鹊直到今天都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一次,扁鹊奉召去见一个君王,经过对君王一番细心观察,扁鹊说:“大王您有病了,不过这病还小,尚在皮肤表面,及时治疗就没问题了。要是不治,病情恐怕会加重。”谁知,那君王硬说自己没事儿,待扁鹊走后,还讲了一番挖苦的话:“医生就是喜欢医治没病的人,用这来显示自己的医术高明!”过了十天,扁鹊又见到这个君王,语重心长地讲:“大王,您的病已从皮肤下到肌肉r,再夺治就会后果严重。”君王一听,心里十分不悦,二话不说扭头就走。又过十天,扁鹊再次奉召进宫,见划君士,依然恳切地说:“您的病已经到了肠胃里面,不治疗您会追悔奠及的!”君王听了还是一脸的黑相,正眼不瞧扁鹊。又是十天过去了,扁鹊发现这个君王已是不可救药,所以,刚一见面,转身就跑。君王立即派人追赶,问扁鹊为啥见面就跑。扁鹊说:“病人膏肓,没法治了!病在皮肤表面,用药熏洗就能了事;病人肌肉里而,来两下针灸也能解决问题;病到了肠胃,用汤药还可“整治;可是病侵人了骨髓,那就没辙儿了。现在,大王的病已经侵人了骨髓,我只好见面就跑。”话说日子又过了五天,君王已是全身痛苦不堪,于是,派人四处寻找扁鹊,可扁鹊早已逃往秦国。不久,这个君王一命呜呼(参见韩非子:《韩非子·喻老》)。
    《韩非子》对此传说颇感兴趣。就其道理,它拿出了一番议论:“故良医之治病也,攻之于腠理。此皆争之于小者也。夫事之祸福亦有腠理之地,故日‘圣人早从事焉。”(韩非:《韩非子.喻老》)这意思是,技高一筹的医生治病下药,早在病出皮肤即已动手,其目的在于从萌芽状态开始,抑制疾病。所以说,高人做事在于“防微杜渐”。
    另一方面,这也如同“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物以突隙之烟焚。是以白圭之行堤也塞其穴,丈人之慎火也涂其隙”(韩非:《韩非子-喻老》)。用今天的话来说,正是千里之堤总会毁于蚂蚁打造的洞穴,百尺之犀总会焚于缝隙烟熏的火烧。因此,我们就能看到,白圭(注:战国时期的水利家)巡视堤坝时特别注意堵塞蚂蚁的洞穴,老人则小心翼翼地堵塞冒出烟雾的狭小缝隙。
    讲来讲去,在这里,法律的“防微杜渐”是说不仅要对已见到的大罪小罪给予惩诫,而且要想到可能出现的犯罪萌芽,及早用大刑威胁震慑。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不仅有时会暴露“贼胆”,而且有时会暗臧“贼心”。说起来,“贼胆”来自“贼心”,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镇住了“贼心”,也就无从谈起“贼胆”了。《管产》对此似乎早有高论,它讲,上上策就是事先用法律“提醒”小官平民的行为举止,中上策才是“失而能追之”,也即事后运用法去惩罚(见《管子-法法》)。
    现在,我们将这里的观念扩展一下,看看它在其他国家里的法律方面具有怎样的表现。
    像国家法那样的法律,在今天看来,不仅是指刑法一类的“大刑杀着小刑罚着”的规矩,而且是指欠钱还债、损物要赔之类的民事规矩,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这法那法。假如认为,大刑有着事后惩诫、事先警告的作用,那么,也应认为,在民事规矩及其他法律规矩范围内加重处罚同样有效。比如,欠钱不还,可以加重罚款或者利息加倍,用这种方式,来告诫借钱的人不得小视债务,如此日子久了,就会出现欠钱即还,甚至可能出现没欠钱都会想到“自己是否欠了钱”的有趣情形;而损害财物,可以处以数倍赔偿或让破坏者倾家荡产,以此来提醒潜在的损害者要谨小慎微,这般时间长了,人人电都会“提心吊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