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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万贯钱到十万贯钱--法的含义(二)
作者:    访问次数:138    时间:2021/07/24
    接下来的结论,当然就是“生来利他主义的人数量极少,而绝大多数人皆是利已主义者,因此,严厉的刑罚是必要的,制定法律,上要是针对大多利己主义者,而不是针对并不重要的利他主义者”(布迪、莫罩斯,1995年:页16-7)。
    可是,人性恶的说法,讲的是所有人都有“邪恶之心”。这般讲法,怎能将帝王之类的统治者、制定严刑峻法的那些人和讲人性恶的那个人,剔除出外?帝王或其他一类的统治者,也都是利欲熏心,制定严刑峻法的人也是自私自利,而讲人性恶的人,更是出于“邪恶动机”来讲人性恶,如此,怎能相信他们的所做所说?即便可以说少数人是利他主义的,怎能断定这三类人就是属于这些少数人?这些问题,十分敏感而有趣。中国法学的多数理论,尤其是古代的多数法律话语,对此只字不提。倒是另有少数学说,羞羞答答地暗示了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我们留待后面第34小节,再来论说。其实,它也没有多少这样的实际意义。在社会学和经济学里,它仅仅是对策理论(Gune Theorv)的一。个经典模型,时常用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中人们的合作互助现象。它形象地说明,一个圈子的成员假如没啥合作的意识,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患得患失,到头来只能是每个人都无好果子吃。比如,一同去馆子搓一顿,大家说好均摊开销,如果没有个事先“商量”,则自认为聪明的人就会打起小算盘:“既然均摊,我为啥不挑贵菜点呢?如果我点便宜的不就要替别人负担一部分账?”而别人也不是蒙在鼓里,他也可能这般琢磨u结果,帐单来了就会人人傻眼:价格上去了。这叫聪明反被聪明误。当然,店主是乐不可支的。
    回到我们的中国法学理论。对这点儿基于人性自私而出现的“囚徒周境”,古人早巳有所觉察,只是没有这样明确说明它。而且,就像寓言里提到审判者一样,古人也提到了君王如何利用类似的困境,去摆弄小官平民。
    《商君书》讲,“……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夫事台而利异者,先王所以为端也”(《商君书-禁使》),这是说,让那些利害关系相互矛盾的人彼此共事,绝对是古代帝王叫以般官吏难以狼狈为奸的好主意,而想法设法叫那些共事人的利益互相矛盾,正是古代帝王确立监督制度的要害之处。《商君书》还提到过一个有点蹩脚的比喻:让养马的和养鸟的官吏互相监督,一点作用都没有,因为,不仅他们做的事儿一样,而且利益也大体一致;假如马可以说话,那么养马官和养鸟官,就没招儿掩盖自己的罪恶了,这是因为马、鸟和这两类小官之间“利异也”(《商君书-禁使》)。之所以“利异也”,《商君书》没提,我想,可能是因为马、鸟稍有“不听话”,就会遭到两小官的白跟或拳脚相加,甚至没有饲料和鸟食儿下肚。
    可以断定,占人议论官吏之间、小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显然是无意之中将官民看作“两难困境”中的囚徒,看作餐馆里均摊开销而又彼此算计的食客,并且希望,君王一类的统治者,去当“两难困境”中的审问者,或者去当餐馆里的店主。这些议论接下去的意图,是想说明在挥舞严刑峻法的同时,要充分巧用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那也和人性恶这码事有着密切联系。巧用到位,既省事,又效果显著。
    再说到法律的身上,可以看出,这等思路无疑是将法律槐为帝王统治者的精妙利器,而且,是在回避帝王统治者也有性恶问题的情况下,断定法律的统治定是绝好的治国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