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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鹿”案·礼(二)
作者:    访问次数:117    时间:2021/07/21
    不过,谈到自然的和谐规矩,我们更容易想到这个词儿:礼。
    “礼"究竟是什么,暂且接下不表,将其看作一类日常行为举止的社会规矩即可,像“见人要点头”、“请客要敬酒”、“走路要让人”之类的规矩,就是一些“礼”了。它是国人自古以来的一个“专利¨。有学者讲:其实,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其分别不在形式上,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从形式上来看。成文与否并非冼定的条件,法律不一定成文,礼亦可为成文。……礼亦未尝不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来推行,而无损其为札。(瞿同祖,1 981年:贞321)
    《管于》里也提到了类似的想法,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管于·禁藏》),而“法出于礼”(《管子·枢言》)o前句话里的“仪”字儿说的是仪表那类东西,而仪表就是“礼”所要表现的一个方面。《苟子》也是大谈“礼”如何了得,也即“《礼》者,法之大分”(《苟子,劝学》)。《苟子》的意思是说“礼”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这砦想法之中,说白了,法律根本离不开“礼”这样的社会规矩。
    用人们现在熟悉的话来讲,在阿明阿定生活的社会圈子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对人有益的社会规矩,它们是蓝官人手里的国家法的基础。国家法在制定的时候,不能不顾及“礼”那样的规矩,执行的时候,也是如此。有时,正应该以礼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札记·曲礼上》),甚至“分争辨讼,非礼不决”(《札记·曲礼上》)。因为,“礼”到底是原有的社
会秩序,它和原有的“和谐”相辅相成。而这些恰是国家法律“生长”依赖的土壤条件。国人看法律,有时像蓝官人那样,骨子眼里离不开“礼”这个概念,也离不开“和谐”的期待。所以,要是换了别人来审“兄弟争田”的案子,多半照样会提“阿明要让弟弟”“阿定要敬哥哥”,以及“兄弟之情如何如何”之类的话。不论怎样,兄弟俩争田,就是破了家庭亲属的兄弟之“礼”,坏了邻甲乡里的字然“和睦”。而“礼”那样的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加上“和睦”那样的自然情调儿,是社会不可忘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