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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财产的法益之中间说(二)
作者:    访问次数:128    时间:2021/06/27
保护法益,原则上基本是所有权段其他本权与占有(第一原则);往本权与占有发生冲突时,只有可以与本权对抗得合法占有,值得以法律保护。赤裸裸的违法占有,在本权面前必须让步(第二原则);例外地存在着单纯的占有就是保护法益的情况(第三原则),对违禁品的占有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这种观点,在某种财物由甲所有而由乙占有时,要看值得法律保护的优越的利益、地位足在甲一方,还是在乙一方。如果在甲一方时,甲窃取该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如果在乙一方时,甲
窃取该财物的,则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回被盗财物的,就不成市盗窃罪,尉为优越的利益存在于作为所有权人的被害人一方。关于前述国铁公伤年金证书案件,曾根指出,由于将该证书用于担保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行为人交付该证书的行为是无效的,债权人对该证书的占有,相对于作为债务人的行为来说,是不值得法律保护的非法占有,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第三者从盗窃犯人那里窃取赃物的,对原所有权人也好、对盗窃犯人的占有也好,第三者都不处于优越的地位,因此,这种场合的所有权与占有都是保护法益。
    2.基于占有说的中间说。
    1)平稳的占有说。这是平野龙一的观点。他认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是占有,但并不是任何占有都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只有平稳的占有才是保护法益。财产犯的保护法益究竟是本权还是占有,是如何现实地发挥刑法维护财产秩序的机能的政策决定的问题。既然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那么,这种法益就必须是法秩序所肯定的法益。因此,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基本上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但是,在民事上的权利关系非常复杂化的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应由民事诉讼来解决,刑法应当保护占有这种事实关系所反映的财产秩序。所以,在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恢复的场合,一方对财物的占有应作为平稳的占有被予以刑法上的保护。
    据此,在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担保等场合,债权人对财物的占有属于平稳的占有,债务人窃取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对违禁品的占有,只是行政上所禁止的,故窃取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盗窃罪的被害人从盗窃犯那里窃回被盗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2)与本权者的对抗具有合理理由的占有说。这是大蟓仁的观点,他认为,刑法所规定的“他人的财物”,从形式上既可以理解为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故只能从实质上理解这一规定。财产犯的保护法益终究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而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前提,是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所以,占有本身是保护法益。但是,在事实上的占有与本权相对立的场合,事实上的占有者一方,如果没有可以与本权者对抗的合理理由,则其占有不受保护。
    具体地说,刑法规定财产犯,终究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如果将单纯的占有作为保护法益而不认为本权也是保护法益,那么,就难以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使所有与占有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加,导致财产关系极为复杂,为了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首先必须直接保护基于本权的占有,而为了保护基于权原的占有,其前提是必须保护不基于权原的占
有。因为在财产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在财产的占有受侵害的时刻,不可能明确该占有是否属于基于权原的占有。而且,在尽量发挥财物的经济价值的经济社会,对财物的利用关系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刑法对占有本身进行保护,也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所以,为了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对财物的占有乍一看不属于不法占有时,必须得到保护。例如,盗窃犯人对所盗财物的占有,至少在相对于第三者的关系上,是值得保护的占有;第三者从盗窃犯人那里窃取赃物的,原则上应认定为谥窃罪。但是,所有权人及其他本权者,在盗窃犯刚盗窃之后就从盗窃犯那里夺回被盗财物的,由于盗窃犯的占有与本权相对立,而且占有告即盗窃犯没有可以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故其占有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占有,本权者夺叫被盗财物的,不成立财产罪。
    3)从一般人或行为人立场来看属于大体平稳的占有说。这是西原春夫的观点。他认为,占有说的观点基本上是妥当的,因为只有保护了财产的占有才能保护财产的所有权。现代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明显要求法律从保护所有权转向保护占有,从本权说转向占有说。不仅如此,而且保护各种占有状态,是保护本权所必须的,故对占有的保护并不排斥对本权的保护。但是,对赤裸裸的占有的保护,在一种情况下却不能保护所有权,即所有人在紧急情况下取回被盗财物时,如果仍然保护单纯的占有,则不可能保护所有权。由于日本判倒不承认自救行为,为了使这种行为不可罚(为了保护胼有权),应认为从一般人或行为人立场来看属于大体平稳的占有,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
    据此,即使是不合法的占有,相对于第三者而言也可能是,乎稳的占有。但是,只要取得占有的开始是不平稳的,就不可能与本极售对抗。除了可以采取民事救济以及所有物巳由善意第三者取得的场合以外,从盗窃犯人那里取回所有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4)实质的占有说。这是前田雅英与木村光江的观点。前田是实质的犯罪沧者,极力主张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即只有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才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故反对将没有侵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