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与事前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二)
作者: 访问次数:142 时间:2021/04/29
犯的作用,则仍应当考虑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处理。
笔者原m9上赞同这种观点,但认为应结合我国刑法具体分析。能够对前行为帮助的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大致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厉行为才能使前行为的利益得以实现,如销售赃物;二是实施后行为以避免前行为被发觉,从而试图逃避刑事制裁,如掩埋赃物、焚烧赃物等。其中,对于窝藏、毁灭他人犯罪赃物或作案工具的,我国刑法规定丁窝赃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在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时,构成独立的犯罪,而非共犯。只有在主行为人销售其赃物时,才可能成立共犯,如居间介绍,使赃物能够被消费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