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中,客户随意“跳单”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276 时间:2021/03/26

2020年,一部名为《安家》的电视剧大火,引起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该剧将话题聚焦至房产交易市场,并以房产中介作为主人公来推进剧情。该剧也详细反映了房屋中介合同中屡屡出现的客户“跳单”行为,“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也或者是业主在购房过程中突然转换中介服务方的行为。简单点说就是买卖双方在从房中介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后,私底下自行交易。或者对现中介服务费不满意,再另找其他中介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房屋交易市场持续火热,由此则催生出庞大的职业团体——房产中介。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导致客户“跳单”行为频发,致使房产中介受损,不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类似案件并不在少数,房屋中介由于具备雄厚的实力可以垄断房屋交易信息而使当事人不得不与之交易,但当事人却又想要绕过房产中介签订合同,导致房产中介公司利益受损。这背后既要对于弱势一方的交易当事人体现保护的思路,又不能够过分忽视房产中介们的利益,否则将导致市场交易没有积极性。因此如何平衡二者,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于客户“跳单”行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良好的裁判倾向:即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认为是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为大家介绍法院的裁判观点:
1、法院不认定为“跳单”
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法院观点: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法院认定为跳单
案例:国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457号
法院观点:该案中,东田房地产公司为证明其提供了居间服务,提交了《委托看房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马帅、吴振华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而戎子公司、国本公司虽主张双方系自行联系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自行磋商的证据,综合上述证据情况,该院认为,东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东田房地产公司为戎子公司、国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带领实地看房等居间服务。
结合两案来看,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行为都是判断客户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是否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而客户如要抗辩,则需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和相对方签订合同并未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965条吸收了多年以来的司法实务经验,对客户“跳单”行为做出了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自此以后,一旦客户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绕开中介人进行交易的,都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倡导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社会经济中公平及诚实守信精神的倡导不仅仅体现在原则上,更体现在合同缔结与执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