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浪费为非财产上损害
作者: 访问次数:175 时间:2021/03/08
时间浪费究为财产上损害,抑为非财产上损害?关于此点,台湾的判例、学说似未论及,司法业务研究会提出此项具有启示性之问题,对法学研究,著有贡献,又其肯定时间浪费系属非财产上损害,实值赞同,兹再补充说明之。
时间之利用,系基于个人意思自主决定,而意思自主又属人格之范畴,与个人人格难以分离,故时间浪费所造成的痛苦、悲伤、沮丧或感叹,为主观之感受。又时间能否换取金钱,涉及因素甚多,殊难加以衡量,应属非财产损害。兹举数例说明法律适用关系:
(1)因身体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致不能参加定期登山活动、学术会议或乒乓球赛时,住院期间感觉浪费时间,造成精神上痛苦,为非财产上侵害,得依第一九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慰抚金)。
(2)因自由被他人不法剥夺,致不能出席入场券五千元的歌剧演唱会,其所受的损害不是购买入场券支付之五千元,而是不能享受歌剧之美,而造成精神痛苦,得依第一九五条规定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
(3)因汽车被他人不法毁损,致不能出席入场券五千元的歌剧演唱会,其所受的损害,不是购买入场券支付的五千元,而是不能享受歌剧之美而遭受之精神痛苦,前已论及。此种因物被毁损所致的非财产上损害,因法无明文,而无从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相当金额之赔偿。
(4)护士非法终止契约,医生未雇用他人,自己利用假日加班,整理应由该护士负责的病历档案。此项劳力(Arbeitskrdt)之使用,亦为非财产上损害,因法无明文,而无从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