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的物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具有处分性,得自由让与。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更可经
由所有权的分裂而产生各种类型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系指所有权而言;定限
物权指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规定八种物权,即所有权、地
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另设占有,系属一种对物管领的事实状态,称为类似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主要有三类:0“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的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占有;“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抵押(第十八条);“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抵押(第三十一条)o “大众捷运法”规定的空间地上权(第十九条)。“土地法”规定的耕作权(第一一三条)、优先承买权(第d0四条、第_0七条)o
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所有人于法定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第七六五条)。限制所有权的法令,有为私法规定,有为公法规定,种类繁多,在此不拟详述。应该强调的是,就有关规定而言,法令对所有权的限制,虽为例外,实际上已成原则。所有权负有义务,业已社会化。
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变迁而发生变动。永佃权因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而消失。固有法上的典权已趋式微。设定地役权甚为少见D地上权最属常见,较为重要。最近对“国有土地”采不出售原则,改为设定地上权,具有土地政策上的意义。
担保物权在于担保债权,融通资金,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特为发达。任何财产权皆得为担保物权的客权:就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就动产,得发生质权、留置权;就债权及其他可让与的权利,得设定权利质权(法定);就地上权、典权、永佃权得设定权利抵押权。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为适应工商业及农业资金融通及动产用益的需要,于一九六三年制定动产担保交易法,创设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保留所有权)和信托占有三种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制度,使担保物权体系更臻完备。
兹举一例说明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下物权自由处分性和登记制度的功能。甲公司有土地一笔,向乙、丙等银行贷款,得设定多数抵押权,其次序依登记的先后。甲于设定抵押权后,得就同一土地再设定地上权与丁建设公司,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丁得将该地上权让与、出租,或设定抵押于他人。其后甲公司将该地出售于庚时,乙丙的抵押权、丁的地上权及其他的权利仍继续存在,不受影响。物的交换价值和利用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
拟附带提出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三款)。使用权或经营权(用益物权)‘较为发达,《民法通则》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八十条第二款),采矿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企业经营权(第八十二条),但对担保物权未设规定,担保物权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将日益重要,制定担保物权法实有必要.一九八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增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九九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认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明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在公有的土地上存在着“私有”的用益物权,具有处分性,实在是一项突破。抽象概括的国家所有权正在陆续派生各种较为明确具体的财产权,建立物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