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但书面合同的缺陷是影响交易的便捷,需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等书面形式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优点是迅速,当事人交易时简便、缔约成本低,但此类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不易分清是非。为了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同时也要使合同交易快捷,《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由选择,口头、书面均可。但法律明文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就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履行主要义务可以弥补没有合同形式的缺陷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原则上是不成立的。但是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此时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没有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完义务的一穷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因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虽然拟订了书面的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本不应成立,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该履行,双方的行为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当尊重事实,而不再拘于形式,应当承认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法》在第37条进行了一个例外性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履行主要义务可以弥补合同形式上的缺陷。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缺陷,首先,刘黎阳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关系,而高玉梅又不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其次,高玉梅虽主张买卖合同是双方口头达成一致的,但法律又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再次,《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刘黎阳本人所签,即使能够认定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还是没有签字。如果单纯看这些缺陷,刘、高之间的买卖是无法成立的。但是,从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不难看出,双方之间是存在买卖关系的。买卖合同最主要的内容是给付价款和交付房屋,高玉梅支付了房价款,履行了其作为买方的主要义务,而刘黎阳作为卖方也积极为履行过户手续做准备。由于诉争房屋系央产房,其上市转让要经专门的部门予以审批。刘黎阳在高玉梅支付款项几天后,主动到自己的所在单位办理了供暖费用结清的证明以及诉争房屋过户的一些前提性手续。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黎阳与高玉梅之间的合同缺陷已经被主要义务的履行所弥补,买卖关系成立,高玉梅有权依据合同关系请求刘黎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当事人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两个诉讼,一个是刘黎阳起诉本地房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一个是高玉梅起诉刘黎阳的民事诉讼。争议的事实就是诉争房屋的买卖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是民事诉讼,什么情况是行政诉讼呢?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的主体和内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而行政诉讼则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固定的,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等。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格
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行政诉讼的范围则限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在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刘黎阳本人到所在单位办理诉争房屋上市的前期手续,意味着其已经履行与高玉梅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所以尽管合同和委托书中没有刘黎阳的签字,但该买卖合同仍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