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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上市交易必须定点代理么?(一)
作者:    访问次数:207    时间:2021/01/12
   2008年3月,赵明光(甲方、买受方)、施惠玲(乙方、出售方)、中恒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居间代理,促成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完成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甲方出售的涉案房屋性质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格为62万元,不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各项税费。甲方需支付代理费l万元。甲方付款义务为将购房定金2万元交付乙方。丙方自甲、乙双方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余款转付给甲方。同日,赵明光(甲方、买受方)与施惠玲(乙方、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出售房屋位置、产权情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的约定与前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相同。并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居住到5月底进行过户。合同同时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期办理过户手续或不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赵明光向施惠玲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又向中恒公司支付代理费l万元。
    2008年6月,赵明光诉至法院称,我与施惠玲及第三人中恒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我与施惠玲之间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我与施惠玲双方于2008年5月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施惠玲拒绝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要求施惠玲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施惠玲辩称,我与中恒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我与赵明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我所售房屋系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签订合同后得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央产房上市出售及交易有明确规定,即央产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的原则,但中恒公司不是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不能承担该项工作。中恒公司应明知这一规定,却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我在获知中恒公司没有代理资质后,为规避房屋出售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中恒公司无法完成代理服务的实际情况,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中恒公司述称,施惠玲所述关于央产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没有强制性,我公司有权代理央产房的上市交易。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明光与施惠玲、中恒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赵明光与施惠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己方应负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赵明光与施惠玲同意于2008年5月底进行过户,并约定应于办理房产过户前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交至中恒公司,现赵明光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故其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无权要求施惠玲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赵明光要求施惠玲为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施惠玲以中恒公司不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赵明光的诉求。判决后,赵明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正确。施惠玲以中恒公司不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依据不充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赵明光与施惠玲同意于2008年5月底进行过户,并约定赵明光应于办理房产过户前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交至中恒公司。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2008年7月1日,施惠玲即致函中恒公司要求解除施惠玲与中恒公司的居间合同及施惠玲与赵明光的买卖合同,因此时双方约定的赵明光应将剩余房款交至中恒公司的时间尚未届满,故在支付购房款方面,赵明光并未违约。为此一审法院认为赵明光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故其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无权要求施惠玲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对赵明光要求施惠玲为其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做出判决:1.撤销原判;2.施惠玲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赵明光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央产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
    本案的涉案房屋性质为央产房,所谓央产房,也叫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第5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第6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