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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交易没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间怎么办?(一)
作者:    访问次数:285    时间:2021/01/11
   2003年9月,常云与其所在单位路桥公司以成本价购买了涉案房屋,购买时售房计价单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9. 65平方米,阳台面积为4. 88平方米,折算后阳台面积为2.44平方米。2004年8月,方野与常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常云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9. 65平方米)出售给方野;房屋总价款20万元,定金2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时交付,双方在价格上不得反悔;方野首付16万元(含定金),剩余房款4万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支付;常云应于收到首付款当日之内将所售房屋交付方野使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产权过户等费用由常云承担。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常云现因单位原因无正式房产证,方野对此知情并自愿购买该房屋。在方野首付款到帐之日起,常云将临时房产证及购房发票抵押给方野,一旦常云单位下发正式房产证,双方必须相互协助取得房产证,并完成过户手续。在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双方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签订后,方野依约支付给常云购房款16万元,常云已将房屋交付给方野居住至今。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买卖合同签订5年内,如产权单位下发正式房产证,由于常云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同意顺延至2008年9月之后办理房产过户。2007年2月,常云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依据该产权证的记载,常云所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4. 53平方米。
   2007年4月,方野起诉至法院称:2004年8月,我与常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我即入住所购之房。此后,我多次要求常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常云予以拒绝。故起诉要求常云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常云辩称:房屋的产权证中载明该房屋为成本价出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74. 53平方米。我和方野所签合同的约定面积与产权证上面积有误差,房价款产生误差,远超过3%,我要求方野补足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不明,现在不应办理;我与方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售的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双方所签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反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针对常云的反诉,方野辩称: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野与常云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常云系从路桥公司以成本价购买了涉案房屋,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产权,出售前无需再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常云向方野出售房屋时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后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现常云以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在签订合同对处分了原产权单位的权利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产的交易总价,并未约定每平方米的单价,双方还约定在价格上不得反悔。另外常云从路桥公司购房的售房计价单显示,房屋建筑面积69. 65平方米,阳台面积为4.88平方米,折算后阳台面积为2.44平方米,故应当确认,常云在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时即应当知道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9. 65平方米,阳台面积为4. 88平方米。故常云提出的因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证上面积有误差,房价款亦产生误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自合同签订5年之内,如产权单位下发正式房产证,由于常云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同意顺延至2008年9月之后办理房产过户,此项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常云的何种具体原因,亦未明确约定顺延至2008年9月之后办证的具体时限,故应视为双方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不明。综上,现常云已取得了所出售房屋的产权证书,具备了与方野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常云应当协助方野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方野要求常云履行协议约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1.常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方野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驳回方野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常云的反诉请求。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这涉及合同法上的履行期限问题。所谓履行期限,或称为履行期,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时期。债务人原则上应当在履行期履行其债务,但也有提前履行的,如抛弃利息,提前给付金钱。也有过后履行的,如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履行期限可以表现为期日,如5月1日给付。也可以表现为一段期间,如到9月底之前完成给付,需要揩出的是,这个期间应该是末尾具有确定时间的期间。
    履行期限分为约定履行期限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可以构成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可以成为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但仍然可以在后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补救,补充协议也是原来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