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不容置疑的。“依法成立”,是指合同在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说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合法。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出于设立、终止、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上生效,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债权债务,它们与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效力上相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说合同就是法律,而是说合同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或者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当事人的意志听固有的,而是由于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要求,符合法律要求的时候,当事人的意志才与国家意志相一致。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依法成立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l)自合同正式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该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棍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曹东与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所签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签订,没有法律上允许的原因,曹东想反悔是不受法律所支持的。
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强制履行
本案中,曹东与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所签合同约定曹东应将诉争房屋腾空后交付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但曹东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请求曹东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呢?还是说由违约当事人来赔偿损失也可以?这要看守约方的意思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情况。
《合同法》第1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所谓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要求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求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履行,还可以强制履行。强制履行是由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以实现保护民事权利之目的的行为。强制履行,就债务而言,是不履行债务的效果;就债权而言,是对债权的救济。因为这种救济是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实现的,故称为司法救济,也称为公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对应。在我国,强制执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遗约救济方式,在违约出现时,只要实际履行尚属可能,非违约方即可以要求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的救济权行使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方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由非违约方即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由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当然是否提出强制履行是非违约方的权利;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不是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因为法律的原因不能履行,如买卖法律上禁止买卖的毒品;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因为自然法则而使履行行为成为不可能,如因暴雨冲垮桥梁而不能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合同的标的物在市场上是难以获得相同的,即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的无法替代的物或者不能以金钱计价的物。合同有强制履行的可能,这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不能违背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这样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从性质上
考虑不能强制履行,其二履行费用不能过高,履行费用过高必然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对债务人也不利,不能强制履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曹东与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所签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上允许的原因,曹东想反悔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鉴于合同本身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有权请求曹东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对曹东实施了合法的传票传唤,但曹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康丰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