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同意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怎么办?(一)
作者: 访问次数:208 时间:2021/01/11

1995年,乔安按照房改政策从其单位购买了诉争的央产房,购买时,其与单位明确约定,该房屋将来能否上市交易要视国家政策南本单位具体情况而定。2003年1月,由于当时的政策不允许央产
旁上市交易,乔安、方平达成先转让、后过户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费用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办完过户的所有手续后,一周内一次结清,具体做法在没有办理手续之前暂按租房处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签订合同之后方平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双方还约定:“转让政策出台后,明确该房不得进行产权转让或方平必须交回原住房,协议终止;到2006年底仍办理不了过户手续,方可以提出终止协议,以上情况发生,方平按每月1100元付租金,装修费用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单方终止协议为违约,应先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若乔安提出终止协议、须提前6个月通知方平、退还方平对房屋的装修费和全部租金后,方平搬出;若方平提出终止协议,要提前6个月通知乔安;乔安不退所有租金及装修费。”2003年10月1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出台,乔安认为诉争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更无法进行产权转让,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终止并予以解除,判令方平腾退诉争房屋,诉讼费用由方平承担。方平答辩称:房价上涨是乔安提出终止合同的根本原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君子协议”,从签订合同起,该房屋已经转让。目前已经交付房款32000元和全额房款利息12000元,合计44000元。关于房屋过户问题,主要是对买房人利益的保护,而不应成为乔安终止协议的借口。且该房屋不属于限制上市的房屋,即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也可在原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上市仅是时间问题,如乔安单方终止协议,将造成我方经济损失。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我可以付清房款,乔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我承担。但如乔安坚持终止协议,应当退还我已付的44000元,房屋装修费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8万元。诉讼过程中,诉争房屋的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我院具体情况,该房尚不能上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诉争房屋的转让协议时,均已意识到诉争房屋性质为央产房,国家尚未出台相应上市政策。故双方对协议履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履行的方式即具体做法在没有办理手续之前暂按租房处理。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成立。现虽相关部门就央产房上市交易已出台相应政策,但诉争房屋就目前状况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故现方平购买诉争房屋因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办理,其对诉争房屋的物权权益无法实现。为此乔安主张解除转让协议并终止履行及方平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故应当考虑给予被告一定腾退期限。至于方平主张的其对诉争房屋的装修及造成其损失等抗辩意见,因其在法院审理期间并未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故装修及损失等事宜双方应另案解决。据此判决原告乔安与被告方平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并终止履行;被告方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乔安,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