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诉争房屋的原产权人、何平阳所在单位(卖方、甲方)与何平阳(买方、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根据政府房改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按成
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的价格出售现住房。甲方根据房改办规定的各项折扣系数和本单位出售职工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给予乙方优惠:1.工龄优惠0.9qc/年;2.教师优惠总房价款的50-/0;3.住房成新折扣率是2%/年;4.朝向、楼房、地理方位。乙方合计应付金额为112589元。乙方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原产权单位许可,所购住房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职工所购住房,单位分配或调整可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旧买新手续,未经原产权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产权人。
2002年8月,骆玉宽(乙方)与何平阳(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愿将诉争房屋(三居室),总建筑面积120. 49平方米的房屋卖与乙方,双方议定房价款为每平方米5000元,总计房款60万元。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首期房款40万元。当甲方所在单位为甲方办妥房产证后,甲方负责将诉争房屋的房屋听有权(即大产权)过户给乙方。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合同签订后,骆玉宽交纳购房款40万元,何平阳将涉案房屋交付骆玉宽使用,并将何平阳和原单位所签合同交付骆玉宽。
2005年6月,何平阳取得注明了“成本价出售住宅”字样的诉争房屋产权证。2007年,骆玉宽诉至法院称:我与何平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何平阳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我后,我同时将购房尾款20万元给付何平阳。现何平阳拒绝履行过户手续,使我无法行使权利。我及我的家属已在诉争房屋中居住4年,多,至今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何平阳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
定为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何平阳辩称,我与骆玉宽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我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原产权单位许
可,所购住房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职工所购住房,单位分配或调整可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旧买新手续,未经原产权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产权人。我与骆玉宽签订买卖合同未取得单位同意。我与骆玉
宽签订合同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履行。双方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解决本案纠纷。请求依法驳回骆玉宽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何平阳的所在单位出具函件,表示不同意何平阳出售诉争房屋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诉争房屋系何平阳原单位按成本价出售给何平阳,且何平阳与该单位在购房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何平阳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该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该单位许可,所购住房不得进入二级市场。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单位允许何平阳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故何平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该单位的约定并侵犯了该单位的优先购买权,何平阳与骆玉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骆玉宽要求何平阳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骆玉宽与何平阳如因合同无效产生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判决:驳回骆玉宽的诉讼请求。
1.成本价购买房屋
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房改房中的成本价型房屋。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房改房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房改房的产权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一种是按标价购买的房改房;一种是按优惠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
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此类房产产权证首页上会标明是成本价购房,原始购房合同上的价格计算也是成本价。这类房产只要原产权单位不是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就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如是央产房,需先请房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经央产办公室盖章后方可交易,交易前必须由房主到该房产所属物业开具物业及供暖结清证明。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案中的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之所以不能由购买人任意处分,是因为购买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所以何平阳不能违反合同任意处分。
2.成本价房屋的上市交易
一般说来,成本价房屋的产权人可选择两种收益方式:(1)直接上市进行交易,由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各地区对补交的数额和收益的分配有各自具体的规定。(2)产权人先将成本价房变为商品房然后再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是由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凭补交手续到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样,成本价产权证就变成商品房产权证了,这种情况下,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