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对用益物权做出明确规定,本案恰好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较具代表性。《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也就是对标的物在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支配。一般而言,占有是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则是指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树木的果实、农地的庄稼)以及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
用益物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并不包含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出卖、赠与等法律上的处分,也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毁损等背离用益目的的事实上的处分。虽然不同于所有权,但是用益物权又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用益物权成立于他人所有的物上,当某物上存在用益物权时,必然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对该物享有所有权的所有人,另一个是对该物享有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人。此时,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优先于所有人对该物占有、使用、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与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收益。如果所有人以某种方式行使处分权将妨碍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则所有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该种方式的处分。所有人只能在不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动产以占有该物为公示的方法,难以表现较为复杂的用益物权关系。而不动产采用登记的方式公示,可以清晰、准确的表现标的物上的各种权利关系。另外,动产的价值较小,如果确实有加以使用的必要,也可以通过购买、借用、租赁等方式解决。不动产则往往由于数量有限而价值较大,取得所有权后再加以使用较难,采用借用、租赁等方式使用他人不动产,又由于债权方式法律保护较弱,可能不利于权利关系的长期稳定。
本案中,安康服务公司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茂丰商贸中心通过合同取得了该房屋的10年用益物权,在合同约定的10年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其可以要求方军将诉争房屋腾退交还,方军认为茂丰商贸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对用益物权理解不正确的结果。
对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
按照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有权占有即指有法律上许可的理由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所谓无权占有,则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明确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有权占有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候,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入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本案方军是无权占有人,茂丰商贸中心是用益物权人,方军应将房屋原物返还茂丰商贸中心。
一般说来,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韧请求权,但是当所有权被设定其他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在完满性和独立性方面受到限制。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对抗和排斥所有权人,在其用益物权存续的时间和空间内,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请求前面的无权占有入,也可以请求现在的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某人只是在无权占有的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但并未实际占有过原物,则不能向辅助入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法律依据存续期间,可
以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王某的汽车被李某盗走后卖给了赵某,王某能否请求赵某返还汽车,首先要看赵某取得汽车是否有权。如果赵某明知是赃物而买得此车,或者以明显低于市价购买了此车,且不履行机动车的登记手续留作己用,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赵某对该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王某可以请求赵某返还汽车。但是如果赵某在市场以正当价格购买,并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那应当判定赵某取得该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王某不能向赵某请求返还汽车。从举证责任来看,王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对赵某占有的汽车享有所有权,否则不论李某或赵某
是否就无权占有或者盗窃事实提出抗辩,王某都无法胜诉。那么王某是否要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呢?一般说来,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权利人无法知道,所以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艘分配原则,李某或赵某若主张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安康服务公司是诉争房屋的所,茂丰商贸中心是用益物权人,方军为目前的实际占有人。茂丰商贸中心是否有权请求方军返还原物,要看茂丰商贸中心是否有权主张,还要看方军是否为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可以在用益物权存续的期间对该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茂丰
商贸中心有权主张返还原物。而方军与所有权人安康服务公司、用益物权人茂丰商贸中心之间均不存在住房的分配关系或者住房的租赁关系,所以属于无权占有,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茂丰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