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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房的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腾退么?(一)
作者:    访问次数:188    时间:2021/01/09
    25号院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1993年,方军到安康服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主要负责25号院的卫生清洁工作,并开始在25号院诉争的两间平房内居住至今。2000年12月,安康服务公司(甲方)与茂丰商贸中心(乙方)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将25号院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为10年,免收租金;甲方因区域危改、拆迁和甲方整体规划需要拆除此使用物时,应于拆除此使用物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由乙方于通知的期限内对使用房屋进行清理腾空,并无条件搬迁完毕,将此使用房屋及其他属于甲方的资产完好地交给甲方。
    2007年11月,茂丰商贸中心起诉至法院称:25号院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使用权人为我单位。方军于1993年开始在诉争的两间平房居住。安康服务公司将该房的使用权提供给我单位,我单位亦默认将此房继续暂借给方军居住。由于诉争的两间平房属于危房,在拆迁范围内,25号院就不用打扫了,我单位便于2007年10月18日口头告知方军不用再提供劳务服务并腾退房屋,但方军不予腾退。方军不是安康服务公司的职工,不符合分房政策,而且从2000年以后25号院的物业一直由我单位负责,方军工资也由我单位发放。方军在已经不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即应腾退诉争的两间平房。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方军的人身安全和危改的顺利进行,故要求方军腾退诉争的两间平房。
    方军辩称:我从1993年开始在安康服务公司工作,负责打扫25号院的卫生,厂里为方便我工作,将诉争的两间平房提供给我居住。我并未与茂丰商贸中心产生劳务关系,也没向茂丰商贸中心借住过该房。2007年10月19日,安康服务公司口头告知我不用我干了,将我辞退。安康服务公司也没有让我腾房,一直由我居住,茂丰商贸中心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期间,茂丰商贸中心、方军均认可方军居住诉争的两间平房屋期间不需交纳房租,只交纳相应水、电费即可,且现25号院所属地区将进行房屋拆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产权人为安康服务公司,根据安康服务公司与茂丰商贸中心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茂丰商贸中心从2000年起即取得了诉争的两间平房的使用权,并需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房屋进行清理腾退工作。方军要求继续居住在诉争的两间平房内,但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依据。25号院现在拆迁范围内,茂丰商贸中心作为诉争的两间平房的实际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方军腾退房屋,故对茂丰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军虽称《房屋使用协议》系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所述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判决:方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从25号院内诉争的两间平房内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