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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在分割时如何进行鉴定评估?(三)
作者:    访问次数:161    时间:2021/01/09
    2.重新鉴定
    本案中,评估单位做出了鉴定的结论,被告对其结果不服并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才需要重新鉴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132条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但是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麓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在不动产诉讼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是非常常见的,所以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该规定,房地产就价格评估人员分为两种,一是房地产评估师,二是房地产评估员。二者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该规定第6条规定,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第7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继承法有养老育幼的基本原则
    养老育幼是我国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今天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共同任务。我国《继承法》在充分肯定
遗嘱继承具有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的同时,规定遗嘱制定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在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地位平等的同时,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适当地照顾。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来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儿媳、女婿在丧偶之后还能继续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关心、帮助、照顾或者在经济上持续提侠资助的,依据养老育幼原则,法律规定了对此类人以独立的继承权。在遗产分配时,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多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的高继文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义务较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其可以多继承遗产。
   本案的遗产继承比较复杂,由于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其中含有福利成分在内,所以不能简单的作为被继承人高永清的遗产。由于该房屋属于高永清在妻子死亡后购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清晰,应当属于高永清。但是购买时由于使用了张平的工龄和教师优惠,所以在其后的遗产继承分割时,高月作为没有和张平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其无权对张平的优惠利益予以分割继承,所以人民法院将35%的优惠划分出来。此外,考虑到高继文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义务较多,根据养老育幼的基本原则,对于尽养老义务较多的人可以多分遗产,所以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高继文,由高继文扣除高永清少支付的款项后,给付高月一定数额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