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富国原承租位于安平区的公房2.5间,居住面积22. 15米,由其子梁满、儿媳金淑珍及孙子一家居住。1994年,本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因建设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同年5月,梁富国与危
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为4人,直接安置位于诉争的3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 22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金淑珍一家将原住房腾空交付拆除,后
搬至上述房屋居住。2000年8月,梁富国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就上述房屋签订《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梁富国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并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梁富国之子、金淑珍之夫梁满去世。2006年5月,梁富国向法院起诉称:金淑珍是我的儿媳。我原与我儿子梁满一家一起居住。后我单位分配了两间半平房,由金淑珍一家继续居住。后来该房屋拆迁,我分得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因金淑珍一家没有住房,该房屋由其居住,我继续在现住房居住。2000年我以自己的名义和工龄优惠购买了该房屋。2002年金淑珍在其他地区又分得楼房一套,金淑珍一家搬到新房,上述房屋闲置。2005年我的儿子梁满因病去世。2005年因我现住址改造翻建,我想回到诉手房屋居住,才得知金淑珍已经将房屋出租。我年事已高,现和其他子女居住非常困难。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金淑珍诉争房屋腾空归还我。 金淑珍辩称:梁富国所述我们的关系情况属实。拆迁的时候,我们一家三口是被安置对象,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房屋虽登记在梁富国名下,但是实际的购房人、占有人和使用人都不是梁富国。房屋属于我们一家所有。2002年单位分配我住房后,我已经不实际在诉争房屋居住。我的儿子没有其他住房,目前使用涉诉房屋。综上,我不同意梁富国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金淑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当时的拆迁材料。人民法院从市政府档案馆调取了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该表中家庭情况一栏载明的户主为梁富国。同时该栏中还有“四口小孩13,父72,户口不在此地”的文字内容,双方均认可小孩13及父72是指孙子和梁富国。梁富国认可购房前的房屋租金及购房款均由金淑珍一家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梁富国及金淑珍一家三口、共计四人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到了其时金淑珍一家的居住情况。梁富国以一人名义购买该房屋时,费用由金淑珍一家交纳的事实也表明了其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因此,从房屋来源、居住情况等情节可以认定,金淑珍及其子对于涉诉房屋有使用的权利,故梁富国要求金淑珍及其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凼判决:驳回梁富国的诉讼请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特殊房屋,带有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色彩,由于此种房屋的来源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所以其产权的确定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要看房屋的来源最终确定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梁富国成本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又因新旧拆迁法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
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条例则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旧条例的其他区别主要在于: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入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2.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3.房屋产权人补偿标准不同:房屋产权人补偿标准不同拆除出租的标准租私房补偿标准不同;标准租私房实行房屋调换后新旧办法的租金价格不同;因公益事业建设拆除房屋的补偿不同;增加了拆迁已购公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规定;增加了拆迁出租的公房异地安置仍执行国家舰定的租金标准等等。将新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一比较,不难发现新条例解决了旧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旧条例在补偿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使用人利益的保护不同。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案的拆迁发生于1994年,当时适用的是旧的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要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是梁富国,但实际使用人是金淑珍一家,所以拆迁安置的房屋实际上是用来安置金淑珍一家及梁富国。所以,虽然后来梁富国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但这房屋中还有金淑珍一家的安置利益,现梁富国要求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