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乔恩泰、田合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合平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乔恩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67.1万元;田合平应该在2006年7月1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乔恩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同时移交该房屋钥匙;田合平逾期交房在3日之内的(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田合平按日计算向乔恩泰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后,乔恩泰有权退房;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煤气费用由田合平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乔恩秦承担;田合平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移转至乔恩泰名下。
上述合同签订后,乔恩秦向田合平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乔恩秦于2006年7月6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田合平以乔恩泰名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1万元,收款单位为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乔恩泰要求田舍平按期交付房屋,但田合平认为由其实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应由乔恩泰负担,乔恩泰应先行给付上述款项,乔恩泰则认为该笔款项就应由田合平自担。因而发生上述争议,田舍平未将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乔恩泰。
2006年8月,乔恩泰起诉至法院称:我与田合平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田舍平按照合同要求应该在2006年7月15日前向我交付房屋,但至起诉时,田合平仍没有将房屋的钥匙给我,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田合平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我并同时移交房屋钥匙和电卡等物件;要求田合平支付房屋实际缴付之前发生的全部水费、电费及煤气费;要求田合平支付违约金(自2006年7月16日至今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田合平违约交房造成我的实际租金费用损失(按照市场价2500元/月);同时要求田合平返还我没有入住期间已经缴纳的供暖费及物业费。
田合平辩称:乔恩泰的请求我都不同意,因为乔恩泰在交纳住房维修基金时没有带钱,我给他垫付了1万元,乔恩秦一直没有还钱,所以我没有把钥匙交给他。我在2006年7月14日就将房屋腾空了,有搬家票据为证。合同约定是2006年7月15日交房。我现在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乔恩泰将我垫付的1万元还给我,我就同意将房屋交给他,也同时将钥匙、电卡等物品给他;我同意承担房屋钥匙交给对方之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因为我没有违约,所以乔恩秦请求的违约金不同意给,租金损失也不同意承担,乔恩泰应该承担房屋过户以后的取暖费及物业费,我不应诙承担。
诉讼中,关于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负担主体问题,田舍平提交原产权单位房改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单位职工田合平于2001年7月以房改成本价购楼房一套,已交公共维修基金
1564. 72元,情况属实。田合平据此陈述称,房改过程中其已将单位要求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付清,但由于房屋买卖时产权人变更,单位要求按总房价款的2%补齐维修基金,而且明确告知应由新产权人缴纳,只是交钱时乔恩泰称没有带钱,才替乔恩泰垫付。
关于乔恩泰的各项诉讼请求,乔恩泰对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未提交证据;就其主张取暖费及物业费,除提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实际交纳上述费用的凭据;就其主张田合平承担实际交房前的水、电、煤气费的主张,乔恩泰未能明确其主张数额亦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此外,田合平另提交支付搬家费的收据一张,用以证明其已于2006年7月14日将房屋腾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恩泰、田合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乔恩泰如约向田合平交纳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乔恩泰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田合平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乔恩泰交付房屋及相关物品。因此乔恩泰要求田合平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钥匙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乔恩泰要求田合平支付房屋实际交付前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该项主张有合同依据,因此理由正当。但因乔恩泰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其已实际交纳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案中不宜处理,乔恩泰可与田合平另行解决;乔恩泰请求田合平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田合平提交的其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田合平在房改购房时确已缴纳了部分房屋维修基金。双方对于房产过户时需补交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并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上述款项的缴纳均缺乏了解,致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从田合平提交的搬家费收据可以证实田合平在约定交付房屋日期届满前即已腾空房屋。双方未能按期交揍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前述争议问题的存在。因此田合平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违约,乔恩泰要求田合平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谁负担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乔恩泰主张因田合平逾期交房造成其实际的租金损失及取暖费、物业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1.团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乔恩泰,同时交付房屋钥匙及电卡。2.驳回乔恩泰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