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行使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1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属于单独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同时,所有权又是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物的权利。所有权虽然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特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不受限制的肆意行使其所有权,即所有权具有受限制性。
基于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中所具有的构造上与使用上的独立性特征,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与以一般的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成立的普通所有权并没有差异,都属于单独所有权。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亦无差异。但是,由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了建筑物,所以专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允许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因此法律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芝义务,因为业主的各专有部分紧密地堆砌于同一栋建筑物上,各业主之间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形成共同的利害关系。因而,业主应当按照建筑物的使用目的或共同的规约使用专有部分,并负责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不得损害或随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也就是说业主所为的有害于建筑物正常使用的行为,即使形式上属于行使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为,也不被法律所允许。《物权法》对业主负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义务的规定,体现了该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整体安全利益问题的关注和保护。
此外,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业主负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又要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制约。这是因为,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在构造上相互关联,物理上相互连接,彼此间的用役面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密切的立体的相邻关系。业主对自己所有的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应受彼此间强力的约束,必须要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否则,其他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本案当事人高玉曼为了自己出租收益而采取改窗为门的行为,破坏整栋建筑物外立面,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损害了楼内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禁止。
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和管理还应由售房单位来进行
本案中,高玉曼强调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皮革厂已经将房屋出售,其没有权利来进行诉讼。姑且不说高玉曼与皮革厂签定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皮革厂对涉案房屋有管理的权利。单从法律上来
说,皮革厂也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高玉曼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有权对自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其不得有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破门改窗的行为应当受到纠正。皮革厂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对高玉曼不正当的使用行为进行干预。同时,其作为售房单位,也有权对已购房改房的不正当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因此,皮革厂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