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房产律师网 > 律师文集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38    时间:2020/03/16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但时至今日,国务院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后,购房人将未交付的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各地政策不统一:有的城市准许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有的城市禁止,有的城市未作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从法律上来讲,是购房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无需再作另外的特别规定。购房人将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有两种情形:
       1. 购房人已支付完全部房价款
       购房人所转让的只是合同中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购房人在已付清全部房价款时转让其预购商品房时,只需通知房地产开发商即可,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商同意。
       2. 购房人未付清全部房价款
       此种情形时,购房人所转让的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依此规定在购房人未付清全部房价款前,购房人转让其预购商品房时,应征得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否则不能转让。
       至于购房人转让其预购商品房是否从中谋利,有人提出应限制购房人从中谋利。购房人在转让其预购商品房时是否从中谋利,是购房人与再受让人之问的事情。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当予以保护。因为再转让行为完全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市场行为,不应人为地加以干预,否则不利于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