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房产律师网 > 律师文集
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4    时间:2014/12/09
       1. 签约主体
       签约主体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开发商又称房地产开发商卖方或卖主,是指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人的人;购房人又称购房人买方或买受方,是指取得约定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人。
       2. 签约标的物
       签约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来依法享有处置权的,而且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小享有处分权的房屋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房屋,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
       3. 签约的客体
       签约的客体是商品房的预售买卖,是一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房屋买卖的目的应是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应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而且还应依法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购房人。不转移所有权,只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不能称之为房屋交易。
       4. 交易是有偿的
       预售商品房买卖是一种以支付房价为对价的有偿行为。在房屋买卖中,购房人要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且该价款是取得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卖的房屋的所有权的对价。房地产开发商想得到购房人的价款,就应当转移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只转移所有权而不收取房价款,则是房屋赠与。
       5. 交易是双务的
       预售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双务行为。在房屋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互有杈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则是另一方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收取房价款的权利,但是负有交付房屋且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购房人享有收取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但是负有支付房价款的义务。
       6. 交易足诺成行为
       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
       7. 交易具有预计性和不确定性
      交易内容无法最终确定,签约时预售的商品房仍然在建设当中,面积、质量、交房日期等只能预先估计。
       8. 购房人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权
       如果购房人支付了购房价款的,预售的商品房发生灭失获得赔偿,或开发商破产,在建工程受到司法查封,被拍卖的价款,购房人优先于享有抵押权的贷款银行获得赔偿,优先于享有法定优先权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