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4 时间:2014/12/09
1. 签约主体
签约主体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开发商又称房地产开发商卖方或卖主,是指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人的人;购房人又称购房人买方或买受方,是指取得约定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人。
2. 签约标的物
签约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来依法享有处置权的,而且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小享有处分权的房屋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房屋,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
3. 签约的客体
签约的客体是商品房的预售买卖,是一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房屋买卖的目的应是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应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而且还应依法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购房人。不转移所有权,只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不能称之为房屋交易。
4. 交易是有偿的
预售商品房买卖是一种以支付房价为对价的有偿行为。在房屋买卖中,购房人要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且该价款是取得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卖的房屋的所有权的对价。房地产开发商想得到购房人的价款,就应当转移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只转移所有权而不收取房价款,则是房屋赠与。
5. 交易是双务的
预售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双务行为。在房屋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互有杈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则是另一方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收取房价款的权利,但是负有交付房屋且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购房人享有收取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但是负有支付房价款的义务。
6. 交易足诺成行为
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
7. 交易具有预计性和不确定性
交易内容无法最终确定,签约时预售的商品房仍然在建设当中,面积、质量、交房日期等只能预先估计。
8. 购房人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权
如果购房人支付了购房价款的,预售的商品房发生灭失获得赔偿,或开发商破产,在建工程受到司法查封,被拍卖的价款,购房人优先于享有抵押权的贷款银行获得赔偿,优先于享有法定优先权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