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查程序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6 时间:2021/01/09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开发商的申请
开发商按本办法第7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 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商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商品房预售
经审查,开发商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商,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商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商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商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商。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 公示预售信息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几种禁止情况,其中包括:手续不全,一房多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拆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