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8 时间:2020/03/16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1. 认购与签约的网上普记制度
(1) 武汉实行网上认购和签约制度。根据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的通知,自2005年3月15日起,武汉市所有房地产预售项日必须采用网上认购和签约的方式。网上签约的方式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收集和分析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各项数据,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一房二卖,保护购房人的利益。
(2) 网上签约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整个操作过程是不可逆的。这也有缺陷,主要表现在如果开发商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正式预售合同后,系统即自动默认该套房屋已经销售,而不管购房人实际签署合同文本与否。
(3) 开发商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共同申请。
2. 解除预售登记
(1) 签署预售合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前,需要注销预售登记的,须签署退房协议,注销登记授权委托书(缴纳公证费用)并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后,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
(2) 签署预售合同后,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后,需要注销预售登记的,须签署退房协议(开发商因此而损失的印花税),注销登记授权委托书(缴纳公证费用)并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后,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