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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签约的特殊情况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38    时间:2021/01/09
       (1) 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签约购房的
       购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如果是武汉的未成年人在武汉购买商品房,并且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可以单独以子女的名义购房,但是必须由监护人代为签署合同。外省市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购房人(联名或单独均不可)签署购房合同。
       (2) 夫妻联名购房的
       原则上联名购房的客户必须均已成年,商品房交付后,在办理产权时,各购房人之间需要进行份额比例约定。如果联名者具有夫妻关系,也可以不作份额比例约定。
       (3) 实名制购房,本人亲自签字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应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
       (4) 外国人购房
       签署预售合同时应有中文名,同时用巾文名和外文名签署。
       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寄送之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由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寄送之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及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 委托他人签约购房
       如委托他人签署预售合同的,同时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由香港寄送的委托书,须经中国政府委托之公证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由台湾寄送的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公证员协会确认。
       (6) 购房用途的特别声明
       居民住宅楼内(包括商住两用楼及住宅底商)禁止四类公司(餐饮、网吧、桑拿洗浴、歌舞娱乐)经营注册,其他公司注册必须经业主自治组织书面同意。
      房屋用途应与土地规划用途保持一致,房屋使用应严格按照符合其用途。土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出让金数额不同。商业40年,综合、写字楼、地下车位50年,住宅70年。
       (7)车位销售
       室内停车位可办理产权,核发单独“房屋所有权证”。车位按“个”销售,车位销售合同要注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面积及分摊部位和分摊系数。未约定面积的,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否则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9. 商品房的计价方式
       依照规定有两种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1) 商品房预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商品住宅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2) 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等)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机动车位的销售,应当按个计价。
        10. 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对签约的影响
        购房者置业决策时的一项重要依据就是物业的规划和设计。购房人特别关注的是户型设计、小区规划、周边环境规划,而许多楼盘是成片、分期开发的,开发商在开发初期向购房者介绍的规划设计往往会在提交政府部门审批时发生变更,或者开发商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对规划设计进行局部调整。这类问题也成了目前期房销售后的常见纠纷。
       (1) 规划变更。新版的预售合同加强了对变更规划条件和房屋设计的限制。首宪,不允许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内容;其次,变更规划内容须首先征得受影响购房人的同意,并要给予损失补偿,以往矛盾的双方是政府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现在的矛盾焦点是开发商和购房人直接对立。
       (2) 设计变更。不仅包括单元房屋平面图的变更,还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