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6 时间:2020/03/16
1. 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情形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十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商品房广告内容不允许有如下承诺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2)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表现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6)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
及装修装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