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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的法律含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27    时间:2020/03/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批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规定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1. 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属于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售的广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2. 发布房地产广告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商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日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