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宣传广告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的效力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8 时间:2020/03/16
笔者认为在售房的各种各样宣传品和广告中的承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 抽象笼统的宣传,属于要约邀请
笼统的、概括的宣传内容、口号,不构成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本小区房屋高档、豪华、舒适宜人,富有现代文明气息和氛围”。
2. 具体形象的宣传,要承担民事责任
内容相对具体的宣传、口号,如本小区附有5000平方米的大花园,有2000平方米的绿地、草坪(并有图示、箭头指示),或绿化率不低于50%,则应构成法律上的拘束力。
3. 对于广告、楼书承诺问题的结论
文书内容是否明确、清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明确、清晰,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卖方也不得随意改变自己的承诺。否则,应承担责任,赔付因此改变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