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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样板间及销售广告的约束力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50    时间:2020/03/16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卖人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房会做样板房或利用各种广告手段进行宣传,在样板房或广告中可能涉及房屋的质量、购房条件、区域环境等,但往往房屋交付后的情况与样板房或广告宣传中的不一样,从而容易引起纠纷。
        1. 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无论是样板房还是各种楼书或其他广告,除非买卖双方将其纳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外,在法律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以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或广告不一样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2. 政府规章有不合理之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甚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示的,如果未作明确约定的,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然而依此规定,如果双方未作明确说明则样板房标准可以作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一规定违背民法理论;
       (2)样板房质量是否作为合同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不应强加给双方
当事人,不能将双方没有约定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
        3. 开发商应当谨慎宣传
        开发商应当知道,商铺在交付中,客户如果觉得不满意,从广告中找借口是惯用做法。所以开发商在开发商业地产项目中,应重视广告行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后续管理费用的增加和销售成本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