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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4    时间:2020/03/16
        1.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原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售商品房买卖,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支付房价款。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而且购房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在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因购房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时间而发生转移,房屋权属转移应当自登记机关核准完成权属登记之日起转移。
        2.不动产过户登记申请的程序
       房地产登记机关受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程序有申请、审核、公告和核准四个阶段。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登记机构已核准登记。登记机构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对于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核准登记事项并记载于房产证书或登记册之日,视为登记机构已核准登记。
        3.支付房屋价款并占有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巳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并且,被执行人将其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购房人、受赠人应当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为了督促新建房屋的开发商尽快办理权属登记,督促房屋购房人长期不办理权属登记,防止再次转让、赠与等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发生,申请人没有按照建设部规章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对于赠与房屋的,如果双方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5.多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哪个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或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的,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属实的,登记机关有权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如果在登记核准完成之前的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等环节中,出现申请人与权利人等多方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的,例如:权利人有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暂缓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实施房屋权属的实质性审查,如果无法判断哪位申请人是权利人,需要等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决定。
       如果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等各项审查均没有异议的,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后,又有申请人对同一房屋申请所有权权属登记的,那么申请在先者享有对抗效力,依法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房屋登记机关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决定是否对有争议的房屋实施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