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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来祸端,有义务防止他人受损
作者:    访问次数:139    时间:2022/01/11

江秋莲(江歌妈妈):没有能力帮助所有人,我会把所有案件胜诉赔偿款(包括网络侵权案)捐与社会和失学儿童。这是源于江歌曾被我前夫嫌弃是女孩的缘故,这个想法早在几年前即墨区妇联的领导来看望我的时候就说过。我一切的行为处事都源自江歌,源自我爱女儿的一颗心。

最重要的是,爱女江歌被害,我向社会发起求助,各界人士给我无数的帮助和温暖,才使我活了下来,我不愿欠着任何人的债离开这个世界,我要把曾经的求助还与社会。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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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鑫赔偿近70万元。这样一起在舆论场引起诸多“情与理”讨论的案件,也在民事法律范畴作出了判定。

江歌母亲缘何对刘鑫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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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亲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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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嵇焕飞: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指出江歌无私助人应予褒扬。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审判长 嵇焕飞: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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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嵇焕飞: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从2019年起诉,到如今,已经两年多过去,对于江歌母亲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又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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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现在我要去看江歌,我要把这个带给她。我要告诉她,妈妈做到了。

专家解读:一审判决有何依据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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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有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积极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使受害者的情形变得更糟。如果是情况发生更糟的话,那么可以认定她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可以构成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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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谢鸿飞:这个判决,运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树立了人和人交往的一个标准。如果甲帮助了乙,那么乙反过来应该对甲也有一些帮扶义务。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我们一直都认可了这一点,但是这个案件中间,通过一种比较直观的方式来得以显现。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判决对保护义务它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专家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