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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正当 占有一个对象是随着作为理性占有 的两个先决条件而产生的
作者:    访问次数:106    时间:2021/12/15
    也不能早于其他参加者表示同意建立文明状态的日子。万一有人反对他们进入这个文明状态,只要这种反对继续存在,这种赞同便支持一切有保证的法律获得的效果,因为从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状态是建立在一项义务之上的。
    我们已经在一个有普遍性的原始土地共同体中,根据在空间中一次外在获得的诸条件下,发现了获得的资格(或权利),并发现获得的模式包含在经验的取得占有的事实中,并与把一个外在对像作为已有的意志相结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去阐明,从与此(获得)概念有关的纯粹法律上的实践理性的原则去阐明,法律上正当占有一个对象(这就是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竹)是随着作为理性占有的两个先决条件而产生的。 所有的人原来都是共同集体地占有整个地球上的土地,他们按自然赋予各人自己的意志去使用它。但是,考虑到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另一人的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对立,根据自由意志的本性,这是不可避免的。假如每一个人的意志不同时承认一条法则,一条可以来调整所有人的意志在行动上的关系的法则(根据这条法则,可以规定每一个人在公共土地上的特殊占有),那么,对土地的一切使用,就会受到妨碍。这条法则是法律的法规。但是,“我的和你的”的分配法规(可以适用于在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个人),根据外在自由的公理,只能开始于一种最初联合起来的先验的意志(不用事先假定任何法律行为作为这个联合的条件)。这个分配法规,只能在文明的状态中形成,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中,联合起来的公共意志才可以决定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法律上的,什么是权利的宪法。根据文明状态来看,建立和打算建立文明状态之前,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种暂时的义务去依照那外在获得的法则办事。因此,这是行使意志一方的法律程序,他给每个人规定了责任去承认他占有的和占用的行为,虽然这仅仅是单方面的意志。所以,暂时获得土地,以及这种获得的一切法律后果,在自然状态中也是可能的。
    但是,这样的一种获得,在决定法律上可能占有的界限方面,需要并且也得到许诺法则的赞同。这种获得开始了法律状态,但这仅仅是这种状态的先导,尚未成为绝对的,另外,这种赞同的时 人们还可以进一步提问:当既非自然的,亦非偶然的,只是由于我们自己的意志而把我们带进与另一个民族为邻的关系中,如果这个民族不答应和我们共同进入一个文明的联合体,那么,我们是否便自认为有资格,在任何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去建立这样一个联合体,把这些人,例如野蛮的美国印第安人,西南非洲的霍屯督族人,新荷兰特族人等带进法律的状态中?或者——如果情况不很好——我们是否可以通过骗人的交易等办法去建立殖民地,于是变成他们的土地的所有者,而且一般说来,不考虑他们的第一次占有,只是任意利用我们对他们的优势去达到这个目的?还有,是否可以坚持:自然界自身-,由于厌恶空虚,好像要求这样一个进程,否则,在另外一些大陆上的大部分地方(现在都壮观地住满了人),会是另一个样子,到现在还没有为文明的居民所占有,而且说不定会一直维持那种原来状态,是否这样一来,(上帝)创造(世界)的目的就会遭到挫败,对这些问题,几乎没有回答的必要。因为,所有这些站不住脚的不公正的谎言,都是容易被看清楚的,正如阴险的耶稣会教义所说的,一个善的目的可以把任何手段都变成有理的。因此,这种占有土地的方式应该受到谴责。
    外在的可以被获得的那些对象,在量的方面的不确定性,尤如在质的方面一样,使得决定那一次获得是唯一原始占有外在对象成为非常难于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必须存在某人首先获得一个外在对象,因为,并非一切获得都是派生的。所以,这个问题不能由于无法解决,或者由于这个问题本身不能存在而不加以考虑。如果这个问题通过原始契约而得到解决,那么,除非这个契约可以扩大到包括整个人类,否则,即使根据原始契约,其获得仍然只是而这种表示可以用很多其他省事的办法去表达。另一个问题:“任何人在取得占有的行为中,如果有两个竞争者,其中每一个人都不能得到优先的权利,因而占有行为中止,那末,这块土地是否可以永远是自由的而不属于任何人呢?”绝对不能如此。不允许这样的制止行为发生,因为上述二人中的第二个人,如果他能够这样做,他自己也必然是站在邻近的另一块土地上,在那块土地上,别人也可以按同样的理由制止他去占有,这种无限制的制止行为,会陷入自相矛盾。可是,有一种情况却与占领的权利很一致的,例如,有一块中间地带,让它闲置不用作为中立地带,把相邻的两个国家分隔开;可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这块土地实际上属于两国共同所有,并非没有一个所有者,正是由于它可以为双方所使用,而把两国分开。再一个问题:“在一块尚未有人占据它作为已有的土地上,是否有人可以把此土地上的某种物品作为他自己的东西?”可以。例如在蒙古,任何人都可以在土地上存放他的各种各样行李,或者把他跑散的马拉回来,因为整块土地,一般说来,属于人民(共同所有),因此,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每个个人。可是,任何人想把在另外一个人土地上的可以移动的东西成为他自己所有,只有通过契约才有可能。最后一个问题:“两个相邻的民族或部落,当一个民族或部落打算强迫另一个民族或部落按某种模式去使用一块特定的土地时,后者是否可以反抗,例如一个狩猎的部落打算让一个放牧的部落也去狩猎,或者一个放牧的部落强迫一个务农的部落去放牧等等?”当然可以反抗。因为各民族或部落在地球上如何安排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是在他们自己的边界内进行,便仅仅是一个他们自己一方是否乐意和选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