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是遗产么?(二)
作者: 访问次数:201 时间:2021/01/11

2.遗产
霍文青对霍玉海的财产具有继承的权利,现在本案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诉争房屋是否为遗产,如果是遗产,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反之,其请求就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及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自然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管是否为其继续占有,因丧失所有权而不得作为遗产。同样,对于自然人生前享有所有权,但为他人占有的财产应该列为遗产。第二,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的财产部分,以及家庭共有中的属于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第三,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死者生前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侵占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财产,不得作为遗产。遗产必须具有合法性。第四,除专属于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外,遗产应该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一切性质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利。财产义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发生的各种财产负担,如各种税收、费用和未清偿的债务,因其也是被继承人生前财产的组成部分,死后应当一并列入遗产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各项财产:第一,公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存款及利息,以及其他从事合法经营、合法劳动的收入、报酬、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包括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出租房以及营业用房。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交通工具、娱乐学习用品以及衣物首饰等。第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指公民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树木、果树或竹林等等。牲畜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牛、马、猪、羊等;家禽是指公民自己喂养的鸡、鸭、鹅等。第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收藏的图书、文物,包括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其他收藏品,是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其中属于国家规定的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图书资料中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办理外,其余收藏都应列入遗产。第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有交通工具、农用工具、各种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境外人士投资我国内地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第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权利存续期限内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剩余期限内的财产权利。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各种证券、票据等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房屋租赁权不属于遗产
房屋租赁权是指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有两种情况: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公房租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以家庭为单位,一般不事先约定租赁期限。家庭成员中个别人死亡甚至户主死亡的,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关系。所有同住人都死亡的,收回租赁房屋。该房屋租赁权不能作为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不能列入遗产。
私房租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确定,一般约定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人死亡的,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人之继承人不得擅自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继承人若非租赁房屋的同住人,该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的继承人非租赁房屋的同住人而希望维持租赁关系的,得重新订立合同;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可以认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的道理,房屋租赁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本案中,霍文青作为被继承人霍玉海的儿子,其对父亲的财产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父亲死亡时,诉争房屋还是承租的公房,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根据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后的处理原则,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在符合共居2年以上、有同一户籍等案件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邢秀珍符合条件,所以出租人与其建立了承租关系,随后又将房屋出售给邢秀珍。所以说,诉争房屋不是遗产,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