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的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209 时间:2020/04/05
律师认为在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中,对于订立接揭贷款合同,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还必须履行一些附随义务。一般而言,购房人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应该履行下列附随义务:
(1)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2)按时提供上述资料;
(3)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4)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要求。
如果购房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购房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购房人应当事先了解贷款银行对贷敖申请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事先核实自己是否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资格,核实自己是否有可能获取贷款。如果购房入明知或应知自己不具备银行规定的贷款的资格,或因过错没有去核实自己的资格,但还是与开发商签订了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属于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行为,将导致双方无法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