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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的标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9    时间:2017/03/08
        对于商品房买卖完成的标准界限,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1.房款付清,交付房屋
        购房人付清房款、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则房屋买卖已完成。其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买卖合同已得到履行,当事人已各自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一交易目的已达到,房地产开发商拿到了房价款,购房人已得到房屋。
        2.立契过户完成
        买卖双方办理完立契过户时,房屋买卖使已完成。其主要理由为:办理完立契过户,说明政府已同意交易,买卖便已完成。政府主管部门所推荐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不是所有权凭证。买卖契约是政府主管部门商品房买卖行为规范化的一种引导,防止欺诈和显失公正。
        3.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立契过户一个完整的房屋买卖应当包括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两个阶段,当事人的义务应当既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如前文所述,房屋买卖所转移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所取得的仅是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仅履行了交付义务不能视为所有权已转移。
        购房人申请商品房产权登记应由购房入主动申请。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密切配合,否则产权登记不能顺利办理。房地产开发商的配合应当是合同后义务,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但不履行其合同后义务,则房屋产权不能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