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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96    时间:2015/05/27
        1995年,王利扬所在单位将诉争房屋分给王利扬居住,王利扬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正式承租该套楼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楼房只限承租人居住使用,严禁出租、买卖,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2002年8月,刘丽借给其姐刘萍(王利扬之妻)人民币32万元,刘萍为刘丽写有收条,并同时写明将诉争住房借给刘丽暂时居住。就该借款事宜,王利扬(乙方)、刘丽(甲方)、刘庆云(丙方,刘丽、刘萍之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32万元给乙方,乙方出具借据给甲方;期限为15年;丙方保证乙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由丙方负责偿还。后来,王利扬(甲方)、刘丽(乙方)、刘庆云(丙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诉争住房给乙方居住;甲方向乙方提供无限期住房,乙方购买合适住房后将上述住房归还甲方;如乙方购买住房后仍不归还上述住房,由丙方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刘萍代王利扬在协议上签字。此后,刘丽一家在此居住。
        2007年,王利扬起诉至法院称,当年刘丽一家居住的房屋要拆迁,刘丽向我借房,我克服困难,把诉争房屋借给其暂住。刘丽住进该房后,仅半年时间就把房屋出租了。后来刘丽与其丈夫离婚,但刘丽放弃了对原来房屋居住的权利,占住我的房屋不走。现我的女儿结婚急需住房。我多次与刘丽协商让其归还住房,但刘丽拒不搬走。现请求法院判令刘丽腾退诉争房屋,并赔偿我今年交纳的供暖费5000元。
        刘丽则辩称,当年我姐姐刘萍买房缺少资金。在我父亲的协调下,让我把拆迁补偿款32万元借给刘萍买房,姐姐一家则将诉争房屋提供给我居住。为此,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我姐、我、我父亲三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无限期住房,乙方购买合适产权住房后将上述住房归还甲方。
        王利扬还协助我将户口迁到该房。刘萍用我的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王利扬现起诉让我腾房,是背信违约,没有道理。在该房居住1年多之后,为方便工作,我在社区附近租房暂住,将诉争房屋租与他人一段时间。王利扬所提供暖费问题,住房协议中没有约定,不应由我支付。我按照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住用上述房屋,是合法的。现我不具备腾房条件,更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又别无住处,只能继续住用该房,希望法院驳回王利扬的无理请求,保护我的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方为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利扬与刘丽、刘庆云签订协议,约定王利扬将承租的公房转借给刘丽无期限使用。该房屋系公有住房,所有权属于王利扬单位。王利扬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之房转借给刘丽无期限使用,其行为处分了所有权人王利扬单位的合法财产权,该单位对王利扬的行为未予追认。故根据法律规定,王利扬与刘丽、刘庆云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协议。根据无效协议的处理原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故刘丽应将使用的房屋交还给王利扬。刘丽所称的借款合同问题,与本案王利扬将承租公房转借给刘丽的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刘丽可另行解决。关于王利扬要求刘丽赔偿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王利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纳了上述费用,该项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刘丽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与王利扬。

       分析
        1.公有住房
        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公有住房,所谓公有住房(公房、公产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还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承租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房,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有住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有住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与公有住房相对应的是私产住房。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房。在农村,农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房。公有住房通过住房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后,也就转为私有住房。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房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与公有住房相类似的还有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在大力发展私有住房的同时,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有住房(廉租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本案中,王利扬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合同是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所谓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是指把门已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包括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使用人等,“承租人”,是指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租赁物”,是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物的所有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若物的所有人将其对物的上述四项权利全部转让,收取价款,这就是买卖行为;如果物的所有人或者依法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人将对物的便用权、收益权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即为租赁。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原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