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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误差的法律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21    时间:2020/03/16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其中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设计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面积差异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约定的面积与交付之后的实际而积之差超过约定范围,便构成开发商的违约,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退款或赔偿。
       1.处理房屋面积误差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误差方法的,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解决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购房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购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人。
       原则上,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是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根据建设部2001年6月1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另外签署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面积、单位面积价格、支付方式。
       为了避免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不利影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还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些内容已经引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
       2.依法产生的测量数据
       开发商在出卖商品房时,房屋并没有建成,所以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的面积与预售时的面积可能有一些差异。但在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应当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严格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依法测量,正确把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和计算方法,正确区分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各层共有建筑面积、全楼共有建筑面积等概念。
       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它属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律师还应熟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具体规定,以了解其中的基本术语及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