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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卖是否破租赁?
作者:    访问次数:215    时间:2022/09/01

前言


IDEAL PLACE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原租赁关系对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以其租赁权对抗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买卖不破租赁在什么情形下方可生效,换句话来说,什么样的租赁才可使得承租人可以按照原有的租赁合同,依法继续享有该租赁合同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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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6)皖0522民初1239号


01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权益转让合同》,公司将与被告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租金收益权,即收取租金的权利部分有偿转让给原告,即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租金收益的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此支付了100万元对价和负担租赁税(税率20.1%)。原告及公司将权利转让事实以告知书形式告知被告,被告对此债权转让无异议,并于2014年11月5日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的租金859100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因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并向其主张权益,被告决定单方终止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再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租金。原告认为,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即买卖不破租赁,被告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协议》中租金收益权利已依法有偿转让给原告享有,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属于违约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以维权。被告辩称,1.对房屋租赁事实无异议,但出租方为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租金是受公司委托支付的;2.甲公司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建立租赁关系,因此被告无义务向公司和原告支付2016年10月以后的房屋租金;3.公司已书面通知与被告终止租赁关系,被告无依据再向公司及原告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间经常停电,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因此被告有权拒付租金。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0年10月26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已被解除,以及涉案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后,房屋出租人、债权受让人、房屋受让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认。

2010年10月26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已被解除。

该房屋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与沈某签订《房屋租赁权益转让合同》,将2010年10月26日《房屋租赁协议》中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的房屋租赁权益转让给沈某,明确约定转让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益、权利归受让方所有。且公司与沈某共同向被告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了房屋租赁权益转让的约定内容,因而形成了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承租人时,债权转让依法成立,沈某自然成为《房屋租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之一,即出租方的权利享有人。而公司则自债权转让后丧失了出租方的一切合同权利,包括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仅能作为出租方的合同义务人,应尽租赁房屋的维修维护等保障租赁房屋正常使用的相关合同义务。另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成立后,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因此公司自债权转让后无权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至于2016年4月27日被告向沈某发出的告知书,只能视为承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作为出租方的权利享有人沈某及时起诉,对该单方解除通知持有异议。经审查,被告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理由仅为租赁房屋已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益,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制度,该理由不能成为承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2016年4月27日被告的告知书,不能产生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涉案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后,房屋出租人、债权受让人、房屋受让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二十五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制度采用契约地位承受,即租赁物受让人承受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地位,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买卖不破租赁。

本案涉案租赁房屋在公司转让公司前,已由公司将2010年10月26日《房屋租赁协议》中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的房屋租赁权益转让给沈某享有。沈某已依法成为该《房屋租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之一,即出租方的权利享有人。公司受让涉案租赁房屋,虽依法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仅能承受《房屋租赁协议》中出租方义务人公司的契约地位,不能享有该《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房屋租赁权益(包括收取租金的权利)。其理由有二:一是收取租金的权利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公司虽然取得涉案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制度,其仍受到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其意欲获取本案《房屋租赁协议》中收取租金的权利,与沈某通过债权受让获取的收取租金的权利,系同一种债权,不符合“物权优于债权”的适用情形;二是公司在与公司进行房屋转让交易时,本案涉案租赁房屋正处于承租人被告正常营业使用之中,公司能够轻易地审查出转让房屋的租赁使用、租金支付及租赁权益转让等情况,其若未尽到交易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而与公司发生房屋买卖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公司追偿,而不能以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租金收入,从而损害债权受让在先的沈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方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按《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给付原告租金94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第一项诉讼请求,即确认被告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行为违约、违法,其表述不规范,但该项诉请的实质是对被告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确认不产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审查,且予以支持。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分析


02

本案中沈某在甲公司出售房屋之前已经租了甲公司名下的房子,因此,虽然乙公司购买了该房屋,但并不影响沈某继续租赁该房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由该条规定可知,租赁物只要是在租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论出租人是否已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也不论承租人是否占有租赁物,承租人均可主张其租赁权具有对抗买受人的效力。

Risk

风险提醒

买卖不破租赁,但是很多租客并不知晓其实执行也不破租赁,很多租客都遭遇过租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形时很惊慌甚至不止所错,但是此种情形并非不可解决。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果遇到租赁房屋遭遇房东出卖或者法院拍卖,租客不必惊慌,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换了房东,租约依然合法,新房东必须接受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当遇到法院执行时,租客还应当积极提出执行异议,证明租赁发生在买卖或者银行抵押之前,这样可以避免执行对租客带来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中止拍卖。如果租赁协议时间晚于买卖协议时间或者晚于银行抵押时间,那么租客必须要考虑换地方了。当然也可以同新房东积极沟通,或许能打成新的租赁协议。









                        



关联法条链接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二十五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