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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未征收房屋,但造成房屋毁损的,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赔偿?
作者:    访问次数:186    时间:2022/04/26
【观点概述】

段勇国的房屋在京珠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段勇国的房屋在修建高速公路前就已存在,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作为案涉高速公路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经营单位,在修建高速公路之前未依法进行排查,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案涉房屋是否需征收拆除等,导致段勇国的房屋毁损,应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文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民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

负责人:蔡向阳,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军,男,该管理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路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勇国,男,1971年10年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梅,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段勇国、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路林,被上诉人段勇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梅,被上诉人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确定案涉房屋拆除重建损失为130,000元错误。根据造价鉴定意见,案涉房屋拆除重建损失为81,122.09元,一审认定该损失的同时还认定因规划原因不能在原址拆除重建发生损失,但段勇国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异地重建房屋是否不符合规划,是否存在障碍尚未确定,一审法院即认定不能在原址重建发生损失无事实依据,且案涉房屋异地重建是否符合规划,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认定案涉房屋异地重建不符合规划,超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段勇国一审的诉讼请求亦未包括案涉房屋原地拆除重建(包括异地重建)障碍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支持案涉房屋原地拆除重建(包括异地重建)障碍的损失,系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本案;2、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其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对案涉房屋损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且施工合同也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承担;3、一审法院未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段勇国在2006年就已发现案涉房屋开裂,但至2016年十年期间,持放任不管态度,对案涉房屋发展为危房、房屋不能居住具有明显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责任人的责任;4、一审法院以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未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排查、加固等措施,致使段勇国房屋损毁,认定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必要构成要件,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不是案涉工地的实际施工单位,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因此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不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实施侵权的构成要件,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不应对段勇国房屋损害承担侵权责任;5、一审法院对段勇国房屋所在路段的施工单位未进行查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不论涉案工程系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还是其他第三方公司施工,一审法院都应对此予以查明,因为施工单位才是对段勇国房屋损害的一个直接侵权人,而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则势必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造成的第三方损害都由业主方承担侵权责任,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段勇国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在湖南省耒阳至宜章高速公路施工的路段为K281+460∽k285+145路段,案涉房屋临近的路段为K280+400路段,并不是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的路段,因此案涉房屋受损与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无关,上诉人要求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2、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的路段从规划、选址到设计均是上诉人负责,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案涉房屋受损是因上诉人建设的公路选址距离案涉房屋过近,上诉人应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但其未进行征收,造成房屋受损,房屋的赔偿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一审判判决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段勇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对段勇国房屋损毁重建费用422,314.74元;2、判令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房屋鉴定费17,000元、房屋图纸设计费48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5,000元;3、判令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住房租金36,550元(住房租金暂从2016年2月20日计至2019年9月20日,后续租金计至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支付赔偿款之日止),新产生的房租(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共计6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勇国的房屋位于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两湾洞村6组。1999年,“湖南省耒阳至宜章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开始施工,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为该项目K281+460∽K285+145长3.685公里范围内的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该路段的施工方案系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设计。该路段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9.1(c)约定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方法而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人身和公共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1业主的风险(e)约定除合同规定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项工程被业主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破坏。12.3保险范围(b)(2)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在履行34.1和34.2条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12.5对人身和财产的保险中约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下列事宜的所有损失和赔偿…(b)任何财产(本工程以外)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并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12.6条除外。12.6例外情况(a)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此类似伤害和损坏的责任程度后相应划定的那一部分伤害或损坏。34.1在缺陷责任期365天结束之前,项目监理应就存在的所有缺陷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缺陷责任期从交工之日开始,并延长至缺陷已修正为止。34.2每次有关缺陷的通知发出后,承包人应在项目监理规定的时间内修正项目监理指出的缺陷。段勇国于2006年发现房屋开裂并且开裂情况逐年加重。因房屋损坏情况严重导致不能居住使用,段勇国于2016年2月20日开始租住他人房屋二楼。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6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每月房租850元。段勇国已交2016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租金共计43,350元。2017年段勇国就房屋受损事项向有关部门及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反映诉求。2018年3月20日,段勇国委托广东穗鑫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建设部颁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该房屋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房屋目前严重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段勇国支付鉴定费5000元。后段勇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对被损毁的住房恢复重建等,在该案诉讼中,经段勇国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段勇国的房屋受损与京珠高速公路修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申请人段勇国房屋基础与京珠高速公路放坡铺路相距1.3米,小于2.5米,影响地基稳定性,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4.2.1条的规定,申请人段勇国房屋的毁损与京珠高速公路修建有因果关系。段勇国支付鉴定费12,000元。2018年10月24日,该院作出(2018)湘1003民初534号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对段勇国的房屋重建。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该院重审。重审诉讼时,段勇国撤回起诉,另行提起诉讼即本案。在本案诉讼中,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郴州正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作出郴正宏价鉴(202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人要求分别按:现场勘查时房屋的实际状况、“旧房样式”的设计图纸、“农村规划建房”的设计图纸,三种拆除重建方式方案分别进行计算重建费用。现场勘查时看到的房屋的实际状况为:一层砖木结构,有木板式阁楼,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本现状房屋的阁楼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但对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建设的这样类似的农村老旧房屋,可按两层考虑,如按此计算,则建筑面积约为91.2平方米,因工程造价是按实际的工程量计算的,与建筑面积的多少关系不大,故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屋顶为木屋架瓦坡屋面,木质门窗,室内为水泥砂浆地面,内墙石灰砂浆抹面,外墙面大部分为清水墙面。“旧房样式”的设计图为: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57.2平方米,条形基础,屋顶为钢筋砼坡屋面,大门为钢防盗门,其余为木门,塑钢窗,室内为水泥砂浆找平,外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后刷外墙漆。“农村规划建房”的设计图纸为: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20.44平方米,条形基础,屋顶为钢筋砼坡屋面架空(屋顶架空区域不计算建筑面积)加铺瓷质瓦,大门为钢防盗门,其余为木门,塑钢窗,室内为水泥砂浆找平、外墙面瓷砖饰面、内墙面和天棚为混合砂浆抹面。现场勘查时的房屋的实际状况为2019年12月4日委托人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组织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勘察时的房屋实际状况;“旧房样式”的设计图纸、“农村规划建房”的设计图纸,为委托人提供的,没有设计人签字盖章,也没有工程名称。鉴定意见为:1.段勇国房屋按现场勘查时的房屋现状进行拆除工程的造价为6877.45元。2.按现场勘查时的房屋现状进行重建方式计算,段勇国房屋重建工程造价为74,244.64元。3.按“旧房样式”的设计图纸进行拆除重建方式计算,段勇国房重建工程造价为282,821.85元。4.按“农村规划建房”的设计图纸进行拆除重建方式计算,段勇国房屋拆除重建费用为422,314.74元。原告为此花鉴定费15,000元,原告称为了鉴定,请人设计花费4800元(即鉴定意见书中的“旧房样式”的设计图纸)。

另查明:2010年8月24日,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本案所涉房屋在1991年当地政府进行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时,登记的房屋于70年代建成,建筑面积为66.4㎡,其中住宅50.3㎡,畜禽舍11㎡,厕所5.1㎡。另本案所涉房屋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K1813+500右幅,离京港澳高速公路21.4米。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提供的与段勇国为同组村民土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地点在K280-400处。郴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郴统筹[2014]1号文件即郴州市统筹成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视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几个事项的通知要求属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按《城规划法》编制规划。面上村主要编制“两图”规划(即村庄布局规划图、村民建房总平面图)。“两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公议讨论同意、乡镇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县市统筹办、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村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审查、乡镇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分别报县市统筹办、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段勇国房屋的毁损与京珠高速公路修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均未有异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三、段勇国的诉请是否合理,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段勇国主张对受损房屋重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段勇国于2006年发现房屋开裂到段勇国于2016年2月20日开始租房居住期间,该房屋的损坏一直处于持续与加重的状态,最终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的危险状态才致使段勇国租房居住,段勇国亦于2017年向有关部门及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反映诉求,后因协商不成于2018年4月16日提起诉讼,故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亦未超出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1、案涉房屋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K1813+500路段右幅,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的施工路段为K281+460∽K285+145路段,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虽举证证明段勇国所在组有林地等在K280+400路段,但该路段并未在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的施工路段,现从段勇国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举证,不能判断案涉房屋就在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的施工路段;2、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系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且工程经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验收合格,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施工时具有过错。故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为本案所涉公路修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边缘应当与高等级公路边沟外缘保持一定间距:学校、医院的最小间距为200米;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小间距为100米;其他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最小间距为30米。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段勇国的房屋处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建设高速公路前已存在,但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在建设高速公路时未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排查、加固等措施,致使段勇国房屋的毁损,现段勇国主张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段勇国的房屋系因修建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导致开裂,同时依据广东穗鑫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涉案房屋已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故段勇国重建损失费用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具体重建损失,本应按房屋现状的重建工程造价及拆除损失计算,但考虑到案涉房屋是建成时间在1970年代的砖木结构,现今重作更换(重建)成原结构与现今乡村建设规划不符,在原址上重建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能获得规划审批,即不适于在原址上重建,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对段勇国造成了这种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障碍,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案涉房屋的面积、鉴定结论,确定重建损失为130,000元。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称段勇国2006年发现损害未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的意见,从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毁损的形成情况(并非一下就能形成)、段勇国的认知能力及法律法规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相关规定等考虑,不予采纳该意见。对于租金的诉请,段勇国于2016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产生的租金43,350元,是实际已发生,属于段勇国因涉案房屋受损导致不能安全居住产生合理、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后续租金因重建相关事宜是段勇国实施,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现不宜确定。对于鉴定费32,000元,该费用系段勇国为查明涉案房屋损坏情况及损坏原因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图纸设计费4800元的诉请,段勇国陈述该图纸设计费是因鉴定需要设计图而产生的费用,但该设计图并非房屋现状的图纸,也非农村规划建房的图纸,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段勇国房屋毁损重建损失130,000元;二、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勇国鉴定费32,000元;三、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勇国租房租金43,350元;四、驳回原告段勇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18.23元,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是否应支付段勇国不能在原址拆除重建房屋障碍损失;二、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拆除重建费用损失;三、是否因减轻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本案中,段勇国的房屋在京珠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段勇国的房屋在修建高速公路前就已存在,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作为案涉高速公路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经营单位,在修建高速公路之前未依法进行排查,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案涉房屋是否需征收拆除等,导致段勇国的房屋毁损,应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主张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案涉房屋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经鉴定需重建,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在原址重建,一审认定案涉房屋在原址重建不能获得规划审批,并结合鉴定结论及实际情况确定重建损失为130,000元未超出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亦未超出段勇国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主张一审认定案涉房屋异地重建不符合规划,超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及认定原址重建障碍超出段勇国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是案涉房屋所处路段的实际施工人,且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地段位置均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确定,高速公路控制区域的建筑物排查亦是由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负责,且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所在路段是哈尔滨公路工程公司施工路段,如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有证据确定案涉房屋损毁由施工单位造成,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三。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主张段勇国对房屋毁损未采取措施,使案涉房屋发展为危房、不能居住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只有段勇国本身对于房屋毁损的发生及扩大有过失,才能减轻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段勇国的房屋毁损发生在修建高速公路之后,且是随着时间推移而毁损程度逐渐严重,因修建高速公路时并未征用段勇国的房屋,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段勇国在房屋刚刚出现裂缝时并不当然就能想到是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所造成并及时反映毁损情况。故对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郴州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8.23元,由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