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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
作者:    访问次数:148    时间:2022/04/2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中,如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不仅应当注重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利益的平衡,更应当始终把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为重中之重。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还有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也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进行了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合法收回农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类:惩罚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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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收回主要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行为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4种情况:

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宅基地。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比如,把一些没有住人的宅基改造成工厂,如果没有申请批准,这就属于改变家庭住宅的用途和非法使用。

常见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情形,还包括将宅基地用于开建工厂、养殖场、开办会所、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种树等情形。

②宅基地闲置。

一般是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批准后超过两年不建设使用,或者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情形,将这类宅基地收回,是为了在宅基地分配需求增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有效地利用闲置宅基地。

③超占多占规定的宅基地的面积。

过去因为没有严格地控制,一些宅基地被过度占用。如果已经生活过,超出的宅基地面积就要缴纳相应的税,相当于租房。但是在拆除改建或重建现有住房的时候,超出部分将由村集体收回。

④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在村集体的农民在未经过分户的情况下,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余的宅基地应予收回。

第二类:公益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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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根据该规定,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这两类狭义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宅基地。

常见的村公共设施,如修建村内公共道路、桥梁、防汛通道等;公益事业,则是指幼儿园、敬老院、集体休闲场所等。前述建设项目服务于村民群体,通常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本身。

注意:公益性收回宅基地并非无偿收回村集体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收回农民使用的土地,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正常使用土地的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类:身份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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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涉及宅基地收回的,应是指因升学、就业、外嫁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时,可以收回宅基地。

但要注意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女性因婚嫁离开村集体,取得新加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同时注销原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实践中常有征收方以“外嫁女不予补偿”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大家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话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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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提示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提供农村宅基地价值,让农村居民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变现,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多余的宅基地以及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进行自愿有偿退出,从而将宅基地进行变现,而将宅基地有偿退出之后,其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宅基地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面临被收回的情况,大家要重点关注收回的原因、法定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免错过维权最佳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