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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作低房价,是省钱,还是作死?
作者:    访问次数:131    时间:2022/03/03

#01

案情简介



经纪人小A提供中介服务,将业主陈某的一套房屋以2300万的价格出售。后经纪人小A与业主陈某合意做低房价,以700万的成交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179余万元,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小A事后获得10万元好处费。然而事情败露,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XX经纪公司犯逃税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02

裁判分析

1.业主进行房地产买卖交易时,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税款179余万,占同期应收税款近98%,构成逃税罪。

2.小A作为职业经纪人,专门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明知业主有偷逃税款的恶意,仍与业主串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纳税申报材料等手段,积极促成业主所涉房地产买卖交易成功。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经纪公司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XX经纪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XX经纪公司最终帮助业主达到逃税目的,过程中其也获取巨额违法所得,有违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构成逃税罪的从犯。


#03

法务建议

1.通过做低房价来“规避税费”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若做低后的房屋交易核定价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则双方极易针对“增加部分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产生纠纷。

2.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明确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明属实,纳税人有被税务机关追缴并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甚至会构成逃税罪,中介也有可能构成逃税罪的共犯。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57条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